还钱常记借钱时(十)—举证责任转移
还是接着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借贷合意及实际支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往往是口头达成,并没有借条。那在对方没还钱的时候,仅凭着转款记录可不可以起诉呢?答案是可以的,毕竟我把钱给他了是吧,那可是钱啊,谁家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哈哈。好多情况都是对方确实欠债不还,到了法庭上,对方也并不否认借钱这个事实。但是,如果对方否认呢?
也就是说,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也并不否认收到了相应款项,但却否认该笔款项不是借款……不是借款是啥?多了,也可能是还款、也可能是代购、或是其他任何,反正不是借款。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就会发生转移。请注意啊,大前提是你有转账凭证,如果你直接给他现金,那证明起来可就更麻烦了。
捋一捋啊,你要起诉,首先的举证责任在你,你举了个证,证明自己的钱跑他兜里去了,你就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对方说不是借款,那就相当于对方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本案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既然新的主张出现,那举证责任也就转移到了对方。法官就会问被告:“不是借款是啥?”被告:“是股权转让款”,法官:“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时,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转移到了被告。到现在为止,都不难理解啊。
但是,被告提出的证据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吗?也就是说,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要明显大于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吗?这个是不需要的。一般来讲,只要符合“合理可能性”就可以了,只要能使法官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就够了。为啥?因为原告只提供了转账凭证,也没达到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对被告要求太高,那明显对被告不公平。
那现在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可能存在别的法律关系,请注意是“可能”啊,如果证明了必然,那这案子原告就输了是吧。此时,举证责任又再次发生了转移。原告还得在举证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各位看啊,本案举证责任实际发生了两次转移,在双方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前提下,本案的成败就系于法官内心取信的标准了,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好家伙转来转去的,关键就看法官对谁的证据产生更大的怀疑了。
上面的案子是个真实的案子,北京三中院终审判的。原告出具了转账记录,被告出具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又调取了银行交易明细,其中一笔款项的备注为“股权转让款”,另一笔的备注为“个人其他合法收入”。被告的这两份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均不能单独的证明案件事实,但却使法官产生了合理怀疑。举证责任二次转移后,原告仍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果法院判决驳回。
其实还有一种情况啊,就是有借条存在,但或是因为没转款,或是因为支付的现金。总之吧,被告承认有借条,但否认收到了相应款项,原告也拿不出转款凭证。比如啊,原告起诉,证据是借条,起诉状上写明以现金形式支付,这也是能立上案的。庭审中,原告念完起诉状后,法官问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被告:“我写了借条后,原告说身上钱不够,明天一块儿给我,后来一直没给我。”法官:“如何证明?”被告:“没发生过的事儿怎么证明啊?他就没给我啊……”,法官:“?”。
都别睡了,来活了,这事儿咋弄?
长袜子皮皮 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