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文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应遵守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应符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关于“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的解答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标准没有涉及,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要求的条款,也应该同时遵守。
- 卫健委或其他部门相关公告
示例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告要求。根据标准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 10 号)的附件中规定:使用蛹虫草的食品,“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示例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2018年第16号〕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七、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八、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3.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签除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外,还要符合该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要求。
示例:
- 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产品标签应标示加工工艺和产品的原产国。
- 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品》要求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 白酒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可随意更改该警示语,但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如标示为“过量饮酒危害健康”“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均属于不规范)。
- GB/T29602-2013《固体饮料》规定,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如果配料表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来源蛋白质,则应标示其比例。
- 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 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 蛋白质含量,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 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 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4.应符合有关部门的通知、批复、复函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以及省、市相关部门针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通知、批复、复函,可以参考执行。
来源:食事求释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