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税务局:纳税人是否尽审慎调查义务成为判断虚假交易的关键

导语:2017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增补了第54.1条,该条确立了不合理税收优惠的标准。过去的几年间,该条已成为最具争议的税务法条之一。3月11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在其官网发表公开信,对该法条的适用作出了解释。纳税人是否尽审慎调查义务成为判断虚假交易的关键。

俄联邦税务局:纳税人是否尽审慎调查义务成为判断虚假交易的关键

据俄罗斯商业咨询报2020年年底的一份报道,《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54.1条出台以来,与该条适用有关的近900件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胜诉率达78%。企业和法律界认为,俄罗斯税务机关在该法条实践中存在任意适用的问题。外界要求税务机关对该法条作出合理解释的呼声已有时日。

3月11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发表公开信,分析了《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54.1条和税法其他规定的关系,阐明了评估纳税人行为的标准,特别对签订虚假合同的“技术性”公司的问题予以了说明。

链接:https://www.nalog.ru/rn77/about_fts/about_nalog/10687108/

俄联邦税务局:纳税人是否尽审慎调查义务成为判断虚假交易的关键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54.1条适用的事由之一是与实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技术性”公司签订合同。关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证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合同相对方,且己方已尽到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根据公开信中的解释,如果纳税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合同相对方的虚假地位,且己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通过对己方和合同实际履行方的谈判信息进行举证来证明己方并无偷*税逃**款的意图。

税务机关认定虚假合同相对方的着重点在于证据的收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 资金提现且后续为纳税人或其关联方所使用的事实;
  • 与合同相对方使用相同的IP地址;
  • 在纳税人办公室发现合同相对方的印章;
  • 资金的“循环”性质。

总的来说,较之以往,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对“技术性”公司的相关解释变得对企业更为有利。新解释出台后,税务机关对合同相对方的“技术性”特征以及纳税人是否明知/应知合同相对方的虚假地位负有举证义务。

纳税人在选择“技术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时,是否已尽到审慎调查的义务,即纳税人的诚信义务,这一点非常重要。事实上,自2017年新法条出台以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一直否认这一点的重要性。如今的解释则倾向于考虑这一点。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公开信中关于判断纳税人是否已尽诚信义务的标准有二十几条之多。以下列举了其中的一些重点标准:

  • 纳税人缺失合同相对方是否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信息;
  • 公开渠道中缺失合同相对方是否实际运营的信息;
  • 纳税人未对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网站上查询可获取的合同相对方信息尽到审慎调查义务;
  • 合同所涉交易为非核心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且与总的业务战略相矛盾;
  • 不使用货币而使用票据或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等进行交易;
  • 合同中存在关于长期延付的条款;
  • 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价格;
  • 缺失同类交易中通常会提供的文件,例如建筑工地交接书等。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向纳税人提出了如何判断诚信合同相对方的建议。例如,市场知名度、公司从业经验、业务规模、广告和资产自有情况等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如果纳税人在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时,一一比对了这些标准,则将来不会与税务机关发生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