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波降价药就要来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前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33个品种入选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名单,预计全国各地患者将于今年4月用上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大动作:患者4月可用上中选药品
新一波国家药品“集采”名单涵盖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用药,以及抗肿瘤和罕见病用药,纳入了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口服降糖药物;奥美沙坦酯、坎地沙坦酯、吲达帕胺等高血压用药;治疗罕见病——肺动脉高压的药物安立生坦片,还有抗癌药替吉奥、阿比特龙等;以及阿奇霉素、甲硝唑、克林霉素、莫西沙星、头孢拉定等多个抗生素品种。据悉,2020年1月17日将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全国各地患者将于今年4月用上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除了扩大品种,采购方案也更成熟,并且在全国同步实施,显示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已进入规范化、常态化运行。一些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自费品种此次也加入“集采”。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自费药品也将感到集中带量采购带来的降价“压力”。
大趋势:带量采购引导药品降价 收益患者面更广
2019年9月,第一批国家药品“集采”扩围到全国,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25种中选药品平均降幅59%。
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效看,以带量采购的模式引导药品降价已成大趋势。这不仅包括国家“集采”名单上的药品,也包括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因此,2020年降价的药品会更多,受益患者面更广。

近期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已明确,各地要积极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进行探索,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据新华社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二十八条,旨在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意识和内部价格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设置、人员管理、职责任务、管理机制等。其中,明确了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同时废止。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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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