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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瘾君子”以贩养吸 代购2次进高墙

赣州法院网讯 崇义县男子郭某吸毒成瘾后,为筹措吸毒资金,便起意干起了跑腿代购*品毒**的活。他万万没想到,两次特殊的“代购”却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崇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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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晚,郭某接到朋友肖某的来电,要求郭某帮其代买一包*粉k**(氯胺酮),并向郭某转账700元。郭某随即以500元的价格向兰某(另案处理)购得一包半*粉k**(0.45克),之后在赣州某酒吧门口将*粉k**卖给了肖某,并要求肖某再支付160元,郭某从中非法获利360元。

2017年12月13日,肖某再次打电话并转账2500元向郭某购买2包开心水(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混合物)及3包*粉k**,郭某以2100元的价格购得*品毒**后,乘坐出租车将该*品毒**送至肖某手中,除去乘车费用200元,郭某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综上,郭某共贩卖*粉k**1.35克、开心水0.6克,非法获利合计560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郭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品毒**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向他人贩卖*品毒**,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品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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