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华杰公司)系在新加坡登记成立的企业,在我国获准注册第3216114号、第18842791号商标。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手提包、背包等商品上,诉讼中均在有效期内。

第3216114号、第18842791号商标
华杰公司的代理人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和2019年4月18日在淘宝网上的 “某海外工作室”店铺公证购买了三款女式背包,背包的五金配件、吊牌以及外包装上均使用了上诉商标。经华杰公司比对,前述背包均非正品,华杰公司也从未直接或间接向该网店供货。根据淘宝平台披露的信息, “某海外工作室”网店的经营者为某皮革商行(个体工商户),该商行诉讼前已注销。华杰公司于2020年1月以某皮革商行的经营者黄某为被告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华杰公司向汕头中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汕头中院于2020年6月3日向淘宝公司发出调查令,要求淘宝公司提交“某海外工作室”店铺近三年的交易记录。同月16日,淘宝公司提供了相关交易记录。根据交易记录:“某海外工作室”自2018年7月9日开始销售相关被控侵权商品,涉嫌侵犯华杰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一共23款,销售总额为225684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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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诉讼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某海外工作室”所销售的23款被控侵权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黄某作为经营者应依法承继该店铺开办者某皮革商行在本案的争议民事权利义务。黄某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又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侵犯了华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遂在综合全案证据情况的基础上,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杰公司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黄某的侵权情节,特别是参考从淘宝公司处调查取证的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单数和销售收入,酌情确定黄某赔偿华杰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5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一直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况下,由于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总额等信息为侵权人所掌握,权利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权利人往往因为无法提出准确的赔偿主张而不得不适用法定赔偿,这也直接降低了权利人因侵权诉讼所能得到的赔偿数额。本案中,虽然华杰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只有三款女式背包,但根据公证购买的视频显示,涉案淘宝店铺在售的涉嫌侵权商品远不止上述三款背包。为更好地查清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法院积极引导权利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以补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取证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因诉讼而产生的取证费用等支出,从而较全面地查清了被控侵权网店的销售规模和销售金额,并以此为重要参考,判决黄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该判决是法院有效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切实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并获得较高赔偿额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