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购、*绑捆**销售、 难退押金、大数据杀熟:新电商法治百病

作者 | 夏舟

“暂定今晚微店下架!朋友圈关闭!恢复时间要先观望下,微信照常接单!但暂不刷屏!快点下单!”

在大家喜迎新年的时候,微商代购们正焦头烂额。尽管《电商法》在去年8月就确定了,但真正到了1月1日正式实施的时候,她们还是感到措手不及。

事实上,除了她们,之前善于*绑捆**销售、大数据杀熟的平台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战战兢兢。

历经五年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商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是国内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也是根治乱象的曙光。

微商代购、*绑捆**销售、难退押金、大数据杀熟:新电商法治百病

《电商法》共有89条,对个人代购、*绑捆**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明文规定,规范范围极其之广,毫无疑问将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产生巨大的影响。

具体有哪些影响呢?

一、个人代购、微商也要登记并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这里,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淘宝)和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如淘宝里的卖家),还有诸如个人代购和朋友圈微商等其他经营者。

二、平台要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平台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消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分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且拥有对行政许可等进行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三、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其承担的是一个过错责任。

四、用户信息保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要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中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同时如果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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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信息保存和交易数据提供

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且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六、保障交易安全

在电子支付中,如果因为平台原因造成用户支付金额损失,应该由平台来赔付;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也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七、商家不得刷好评、删差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好评返现”等手段来刷好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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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杜绝商品搭售和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且,当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避免快递延期等现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十、平台经营者要显著标记自营与非自营

面对一些网购平台在消费者维权时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电商法》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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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针对卖家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因为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原因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电商法》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十二、 经营者向消费者售卖商品不能立刻消失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防止出现店家突然消失的情况

十三、押金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时,应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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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障知识产权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发生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时应采取这些措施。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限制经营者垄断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是为了防止电商平台让商家“二选一”的垄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