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人和双十一 (网购定金忘记付尾款315维权)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经拉开序幕

剁手*党**们又开始“买、买、买”了

“尾款人”双十一省钱攻略,尾款人和双十一

网购一键轻松下单,快递包裹堆积成山

开心购物的同时,大家可能也会遇到

“定金不退”、“快递失踪”、“假冒伪劣”

各种坑……

如何是好?

蔡律师今天就给大家讲讲

网购购物纠纷的维权知识

不付尾款,定金能退吗?

不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消费者网上提交订单后,网购合同即成立。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消费者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这里蔡律师建议大家正常支付尾款后,再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卖家说没货了,退钱给我,合法吗?

不合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凭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网购合同成立后,商家不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合理损失。消费者预付定金的,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不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快递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将网购商品交由快递公司运输后,快递公司因自身过错导致快件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可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赠品属于商家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消费受到欺诈,该如何赔偿?

返还货款+三倍赔偿(最低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 五百元 。

马某网购一部售价3099元的手机,后发现手机屏幕故障,经检测手机激活日期早于网购日期,遂以商家以旧充新,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商家辩称该手机只是在验货时被激活了,并非旧机。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消费者所购手机都是当场开封开机激活使用,商家在销售时未向马某告知涉案手机在销售前已开机激活的事实,构成欺诈,判决商家退还马某货款3099元并赔偿马某9297元。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该如何赔偿?

返还货款+十倍赔偿(最低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丁某在外卖平台买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售价4.5元,后发现包馅里藏有烟头,因与店家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店家销售掺有异物的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店家赔偿丁某1000元。

跨境网购需自担产品风险

许某通过某商城公司的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胶囊50瓶,售价7400元。后许某以涉案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夸大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

法院认为,许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下单以自己名义购买国外产品,属于代购。某商城公司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海外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追责,而该跨境电商平台一般并不需要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故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的免责声明有效吗?

无效。

商家在商品网页上发布的有关销售商品质量的保修条件、免责事由等声明,因买家无法参与协商,当买家网购该商品而达成买卖合同时,此类声明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该格式条款免除商家责任、加重买家责任、排除买家主要权利的,则为无效。

商家在网上销售的商品如果属于国家“三包”产品范围,应受国家有关“三包”产品规定的约束。商家不能以在网上发布了免责声明为由拒绝履行对“三包”商品的“三包”责任。

网购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网络购物纠纷属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蔡律师要提醒大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需在北京、广州、杭州起诉的小伙伴们,应向这些城市的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均在线上完成,方便快捷。

理性消费

依法维权

祝大家购物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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