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1】燃烧与火灾
燃烧形式:扩散燃烧、混合燃烧、蒸发燃烧、分解燃烧以及表面燃烧
火灾的分类:ABC-固液气;DEF-金电厨
闪电:一般情况下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自燃点:密度越大,闪点越高而自燃点越低。比如,下列油品的密度汽油<煤油<轻柴油<重柴油<蜡油<渣油,而其闪点依次升高,自燃点则依次降低。注:汽煤柴蜡渣,闪高自燃低
火灾发展规律:典型火灾事故的发展分为初起期、发展期、最盛期、减弱期和熄灭期。发展期是火势由小到大发展的阶段,一般采用T 平方特征火灾模型来简化描述该阶段非稳态火灾热释放速率随时间的变化,即假定火灾热释放速率与时间的平方成正比,轰燃就发生在这一阶段
【考点 12】呼吸道防毒面具选用

【考点 13】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 25%的装卸量;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5)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6)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考点 1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3)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 3 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4)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考点 15】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0)
1、电击中高塔(塌);冒烟(淹)火,烫水泡(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毒和窒息;淹溺;冒顶片帮;透水;触电;火灾;灼烫;放炮;坍塌
2、其他、重、机、车(四伤害)车辆;机械;起重;其他伤害
3、五爆炸:*药火**;锅炉;容器;瓦斯爆炸;其他爆炸
注意事项:
1.找致害物(起因物)——“始作俑者”
2.起重伤害——看作业(起重机械地坍塌属起重伤害,与作业无关)
3.车辆伤害——行车;不起、停
4.机械伤害——动、静结合,无起、车
5.放炮——很想炸(*破爆**作业);*药火**爆炸——不想炸(生产、加工、运输、储存
6.灼烫——无电、火
7.高处坠落——无触电
8.淹溺——就高(高处坠落淹溺);不就低(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9.坍塌——汽车顶破(起、车、顶、破)怕坍塌
10.其他爆炸:炸河粉(粉尘、气体混合物、蒸气混合物等
11.其他伤害:膏药流(跌、打、扭、撞等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