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教师获奖无数,却因销售假药险些被诉上法庭

浙江检察网永康讯 7月2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小程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里面装着一张报纸和一份感谢信。翻开报纸,一则道歉声明被粗粗的红笔标注出来:“本人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药品,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本人表示真诚的歉意,我保证以后遵守法制,不再作出类似的违法行为。 声明人 叶某”

叶某所犯何事?

2018年底,检察官小程受理了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叶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经查,2018年8月份以来,叶某在永康市一家“进口生活馆超市”内销售“FX NEO眼药水”“泰国hirudoid祛老疤膏”“Titanoreine痔疮膏”等产品,直到同年10月21日晚被查获。经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产品属于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从案情上看,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是叶某的年龄和身份引起了小程的注意。48岁的叶某系永康某学校资深教师,小程立即联系公安机关与该校取得联系,了解叶某的工作情况。经该校证实,自1993年叶某到校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一线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钻研教学业务,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在省、市级的比赛中多次获奖,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教学能力得到学校师生的一致认可,是一位品德兼秀的好老师。

资深教师为何销售假药?

当检察官小程问及为何要销售这些药品时,叶某供述:“店里主要是经营进口的日化用品,时间长了,就有熟人询问是否可以帮他们带一些进口药品。因为都是我朋友,这些药品也是他们拿回去自己使用,且价格不高,所以我通常只收成本价。有时候进的药品多了点,熟人不需要的话就放在货架上销售,总共获利几百元。”小程向其仔细解释了销售假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叶某恍然醒悟:“这些都是外用药品,我自己用过觉得好,而且是在国内进的货,就以为是正规的,没想到已经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身为老师,我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经分析研判,检察官认为,叶某购买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进口药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销售假药数量较少,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于6月8日依法对叶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何会有一份报纸寄到检察官小程处呢?

事情并未因不起诉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永康市检察院于6月13日对叶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被不起诉人叶某心怀自责与愧对,主动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和解,承诺于30日内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积极参加该院组织的公益宣传活动,结合自己日常工作对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她表示,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今后一定更努力地学法、守法,以身作则,对学生做出表率。

没过多久,叶某便在报纸上刊登了自己的“道歉声明”,她将自己的悔改之情连同报纸一起寄给了检察官小程,于是便有了开头那一幕。

检察官提醒:现在很多代购卖的眼药水、止痛药、祛疤膏等等都是从国外进口,但是这些药品没有经过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也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的,应按假药论处。且每种药品对存储条件都有相应要求,在“进货”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难以保障,就会对药品的品质产生影响,甚至危害人的健康。更何况,这些药品很多都没有中文说明书,看不懂使用说明万一误用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