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成本仅100元甚至10多元的太阳膜,贴上知名品牌商标后瞬间“变身”,卖给顾客时则变成了三四千元,暴利程度令人咋舌。近日,利用此手段赚昧心钱、发不义财的林某某、孙某某、方某等一伙三人,经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终究受到法律严惩。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0年10月以来,林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利用从北京学习的丝网印刷打标技术,在未取得“雷朋”、“3M”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武汉多个小区租房设立“标房”,用私自订制的“3M”、“龙膜”、“天蒂”等品牌太阳膜商标丝印模板,采购分磨机及假冒包装盒、假质保卡,利用丝网印刷技术,雇佣孙某某负责生产、销售湖北省内外。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林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太阳膜153793.67米,销售金额494万余元,非法获利186万余元。而方某虽明知林某某销售的是假冒太阳膜,为获取利益,仍从其处购买假冒的“雷朋”、“3M”、“龙膜”等太阳膜,通过与部分汽车4S店合作的方式,将上述假太阳膜销售给新购车客户或者其他客户。仅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一年有余,方某销售上述假冒太阳膜销售金额就达到37万余元,非法获利26万余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深感懊悔,并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不仅是企业树立信誉、开拓市场、竞争制胜的重要工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而近几年来,在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像林某某这种生产、销售假冒太阳膜的犯罪活动从提供制假技术、工具、材料到销售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而这些庞大的制假、造假的背后又有像方某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需求群体。据调查,整个汽车太阳膜市场几乎被这些*冒商假品**占领,像“雷朋”太阳膜,在市场上鲜有正品。因此,这种日益猖獗的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名优商品的信誉,造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安全隐患。如在2013年3月10日,消费者曹某因贴有林晓峰所售假冒“雷朋”汽车太阳膜,驾驶过程中因太阳膜质量问题导致视线模糊无法判断车距,险些造成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