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延税(水东)通〔2022〕0101号
福建省南平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00793796829K)
事由:我局收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闽0702执恢605号,获悉你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溪洋村三门后1幢1层一层、2幢1层一层、3幢1层一层、4幢1层一层、5幢1层一层、6幢1-6层一至六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201004619、201004620、201004621、201004622、201004623、201004624号)及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溪洋村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号:延国用(2008)第048号】、无权证建筑物。 已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功,成交价为14295750元人民币,现买受方要求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税入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通知内容: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受方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393297C)、吴文胜(身份证号码352101196606222312),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转让税费,逾期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注:
通常操作,司法拍卖,要办理过户手续,出卖方基本是不配合开发票,也没有资金缴税,只有买受方自己去税务局前台以出卖方的名义*开代**发票,同时买受方替出卖方代垫过户税费,这将造成买受方购买成本增加,且代垫税费账务处理困难。
该税局的做法很好,该属于出卖方交的税由出卖方自己缴纳,发票也由出卖方自行开具。
现在问题是出卖方已无法联系,买受方确实是拿不到发票,如何处理?是否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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