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报业集团联合出品。聚焦法治热点,关注法治人群,传播法治精神。
编辑|陆锋
排版|康坤祥
责编|陆慧
“朋友圈”里各种卖面膜、名品包的个人账号越来越多,这种购物形式正在慢慢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甘肃省工商局近日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一石激起千层浪。
微信购物形式五花八门
说起微信购物,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朋友圈发广告的微信好友,他们每天通过朋友圈上传产品图片和介绍。且不说大量的图片对微信好友造成了信息过量的骚扰,消费者还发现,朋友圈中售卖的面膜、奢侈品、直销产品在质量上参差不齐。一些所谓的“海外代购”,货品实际来自一些低价代工厂。
微信群购物除了朋友圈之外,一些微信用户还利用熟人关系自发组建了微信群,利用社群关系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微信购物。例如一些“宝妈”组建了以母婴用品为主的购物群,还有的会推荐靠谱的“代购”,并会将“代购”拉到群内,直接在群内交易。但一些群友发现,群内人数多了,就会有一些“托儿”,比如推荐的代购实际上是自家的工厂,并不靠谱。
“微信小店”也是微信官方认可的一种购物方式。它基于微信公众号,可以帮助店主实现开店、商品上架、销售、维权等功能。但目前微信小店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不能是个人。因此一些个人便通过“微店”、“口袋通”等形式进行效仿。微店是零门槛,只需*载下**相应软件即可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在微信开店;而微信小店必须是企业认证的服务号,必须开通微信支付接口且缴纳2万元押金。
专家:不能搞“白马非马”论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搞“白马非马”论。微信购物是一种公开的销售行为,商家收到钱款发货,腾讯提供了技术平台,即便朋友圈卖货的人可能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并不影响这是一个真实的交易过程。在微信上购物的消费者理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根据新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消法中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微信购物是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虽有可能是熟人营销,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则,应当适用于新消法。
刘俊海认为,工商部门应对微信购物等加强研究,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者向新兴的“互联网+商业”的领域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不是拒绝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
“注册不意味着要收税,政府可以通过免税等形式鼓励互联网+创业”,刘俊海表示,在政府鼓励“万众创新”的今日,工商部门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三证合一”后,注册个体营业执照或一人有限公司等都很便捷,微信的商家应尽快取得合法的商事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微信:对售假账号鉴别核查
微信团队昨天表示,一旦在消费过程中发生问题,例如售卖假货、诈骗链接等情况,微信都不会坐视不管,而是会尽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但微信同时表示,“大众所常见的所谓售卖行为和交易事实上并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个应用借助微信的连接能力实现的扩展,每个账号都是独立的个体。”
微信表示会“通过后台风控体系持续优化,不断加强审计风控能力。也会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微信已经邀请著名品牌方加入,与微信团队一起对用户举报的售假账号进行鉴别核查。品牌方鉴别举报线索真伪,微信团队结合后台数据视情况执行封号、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操作,形成微信用户举报—品牌方鉴假—微信团队核实处理闭环。
来源:北京青年报、中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