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0月29日
福鼎法院受理一起19名被告人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诈骗、行贿案件
引起市民广大关注
今日
福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19名被告人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 不等
并分别判处罚金

犯罪事实如下
1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锋、杜某、张某慧及“阿命”(另案处理)负责出资,由被告人陈某坤、游某、傅某及“黎明”(另案处理)负责招募卖淫人员,在福鼎市天湖路某休闲会所及某酒店内,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温某、李某森、徐某、何某、兰某川、陆某辉、李某刚、张某平、李某威、袁某强、兰某忠、朱某哲、袁某坚受雇佣成为场所的工作人员。期间,此二场所经营期间非法获利共计2219762元。
2 诈骗
被告人朱某锋于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11日间,以打理关系需要购买烟酒送人、需要请客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共计30020元,用于还款和个人开支。
3 行贿
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锋所经营的某娱乐会所、某足浴城、某休闲会所及筹备经营的某酒店均在福鼎市桐城派出所辖区内,且某休闲会所、某足浴城、某酒店三个场所内均有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及其所经菅的上述四个场所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能得到优先处理及关照,朱某锋多次向所在辖区的时任福鼎市桐堿派出所所长费汉景(已判决)、民警陈泽州(已判决)、辅警张华(已判决)行贿,行贿数额共计10.1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游某国、傅某东为牟利目的,招募多名卖淫女性、招嫖人员组成团队,对卖淫女性采取挂牌标价、人身检查等控制、管理措施,组织妇女卖淫,其三人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朱某锋、杜某强、张某慧亦为牟利目的,组建卖淫场所,招引被告人陈某坤、游某国、傅某东进场组织卖淫,并对卖淫活动实施日常监控、财务管理,提供饮食、物资保障。被告人朱某锋、杜某强、张某慧的行为也属涉案卖淫组织的管理者,其三人行为亦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袁某强受被告人张某慧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锋安排,接替被告人朱某锋对涉案“大华酒店”卖淫场所人、财、物进行全面管理,其行为相当于被告人朱某锋,亦属组织卖淫正犯,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徐某艳、温某娥、李某森、陆某辉、何某云、李某刚、张某平、李某威、兰某川、兰某忠、朱某哲、袁某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接受指派或招用,为组织卖淫活动招揽嫖娼人员、提供卖淫女性管理、财务收支、监控望风帮助,其等人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朱某锋为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为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疏通关系的事实,索要他人现金达30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朱某锋为谋取对自己经营的场所违法行为不被查处或警情能得到优先处置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三名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贿送现金1014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并结合相应情节,遂依法判决如下:
| 姓名 | 罪名 | 刑罚 |
|---|---|---|
| 朱某锋 |
组织卖淫罪 诈骗罪 行贿罪 |
有期徒刑十四年 并处罚金93万元 |
| 陈某坤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80万元 |
| 杜某强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70万元 |
| 张某慧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70万元 |
|
游某国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70万元 |
| 傅某东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60万元 |
|
袁某强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25万元 |
|
徐某艳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
| 温某娥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并处罚金8万元 |
|
陆某辉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 并处罚金6万元 |
|
何某云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 |
|
李某刚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 |
| 张某平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 |
| 兰某川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4万元。 |
| 李某森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4万元 |
| 李某威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3万元。 |
|
兰某忠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
| 朱某哲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
|
袁某坚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
并追缴上述违法所得2219762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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