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五一小长假,河南周囗太康县王XⅩ来到风景如画的安徽颍上“游玩”,并开启了他的所谓“打假之行”,连续在多个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小店购买单价仅2元的商品进行索赔,每件商品都是索赔金额为500元。如果索赔能够成功,那就是一路旅游吃吃喝喝不花一分钱。
让我们看看投诉人的理由与诉求,“本人在2023年5月1日在在好多宝2元超市购买了播排,共花费2元,用过后一直跳电,然后经朋友提醒该产品是三无产品,还没有3c认证,国家不允许出售这种产品,商家欺诈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依法赔偿500元。”
"本人在2023年5月1号在2元大世界买到了无3c儿童玩具水枪消费12元本就就是给孩子玩的一点质量保障都没有,出售这种无3c已经撤销的产品,国家明令禁止出售无强制认证产品明显欺诈消费者《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希望市场监督部门重视此事.并让商家联系本人.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职业打假人投诉的共同特点都是“门因生活需要,或经朋友提醒”,这位投诉人五月一日购买的,还没有回到河南太康老家就说用了后一直跳电,分明是借口,也清楚他购买的2元播座是不合格产品,另外,明知儿童玩具水枪没有质量保障,为什么去购买?还要求让商家联系本人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标准的属于明知产品有缺陷,为了索赔而购买,同时在一个地方多家小型商店购买无3c认证产品。
同时12315投诉举报平台显示该人共有50次投诉和举报。
对于这种类型的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对于这种人的投诉,如果我是经营者我拒绝赔偿500元,不怕投诉人到法院起诉。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像2元店存在的销售存在问题的产品,我们会按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或者按照《行政处罚法》对被投诉人给予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