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说的第一个案件是 受票方虚开但被定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号:(2018)津0116刑初60095号)
先看一下前因说明:
受票方: 煤炭贸易企业收购 散煤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进项,企业从其他公司购买了虚开的价税合计1900余万的发票。因存在实货购进,该企业的虚开行为未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以刑罚较轻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该定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 *票开**方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发票,被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这也充分说明,在同一案件中,开受票双方的责任应独立判断,司法机关应依据客观事实和主观目的,对开受票双方的罪责做出合理的认定。
基本案情
许某某在实际经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期间, 为将 收购的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 向他人出售, 自2013年至2015年, 多次从郑某开办的多家公司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共计170张,价税共计19273079.72元。
其中,2013年期间,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货物金额1721228.17元,税额291608.83元,税价合计2013837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从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货物金额12200243.5元,税额2074041.5元,税价合计14274285元。
2014年期间,从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货物金额898029.89元,税额152665.11元,税价合计1050695元。
2015年期间,从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货物金额1653215.96元,税额281046.76元,税价合计1934262.72元。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补缴税款25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意见恰当,判决被告人许金会 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二个案件:*票开**方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号:(2019)冀刑终15号)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宣化县注册成立,同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并实际经营该公司;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 郑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张家口市宣化县、阳原县注册成立了 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旭东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家口承运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家口安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冬忻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佳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福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 在 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 ,郑某某以上述九家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共计4009份,票面金额人民币384597804.12元,税款65683720.84元,价税合计450281524.96元。以上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在 与他人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接下来和大家讲一下 虚开发票罪 和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第一,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主体往往具有合法的发票申领资格,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主体往往不具备这一资格。
虚开发票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申领发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其虚开的发票多是具备发票申领资格的企业从税务局领回的。这些企业可以是具有实际经营项目的企业;也可以是之前有经营内容,后因经营不善不存在贸易内容但保有领取发票资格的企业, 这些企业申领发票均是符合税法的。
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职业*贩票**子, 他们在整个发*贩票**售链中处于中间一环,发票来源一般有二: 一是从网上购买,二是从一些皮包公司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因此,除了税务机关之外的其他主体发售发票,达到犯罪标准均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虚开发票罪的主观故意为明知无交易或交易不实而虚开,并不要求主观上要以谋利为目的。
虚开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必须 明知是虚开行为仍然为之的故意, 而且一般 会带有牟利的目的, 这种牟利可以是通过为自己虚开,或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通过平账予以转账支票串现;也可以是*票开**人或中间介绍人通过虚假*票开**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当然,以牟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不管行为人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还是出于给朋友帮忙等其他目的,只要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且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就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因此 虚开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强调明知无交易或交易不实而虚开。
两罪中行为人对虚开发票内容的主导性也不同。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行为人其对虚开发票内容的行为不具有主导性,均依照买票人的要求打印, 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千变万化。
第三,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有别于非法出售发票罪中的虚开环节。
一是虚开发票罪中虚开的行为方式多于非法出售发票罪,囊括了非法出售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手段。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四种:为自己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在这四种行为方式中,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一般不会出现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观行为中,而 为他人虚开发票仅可能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手段行为 , 进行出售并获得利益才是此罪的目的行为。 可见,相较于非法出售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行为强调是 虚开 ,而非虚开后的谋利行为。
二是虚开发票罪并非必然伴随金钱交易。 金钱交易不等同于谋利, 强调的是双方或多方基于一定目的的钱财与货物或服务的流转。虚开发票罪中 为自己虚开是典型的不存在金钱交易的形式 ;而其他三种虚开发票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均具有金钱交易,但也有例外,如朋友间为帮忙而进行的虚开并提供发票的行为,此种行为是不能用非法出售发票罪来评价的。而在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中,金钱交易是必然存在的。此时对于出售应当做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谋利的转借发票的行为等。
三是两种行为侵犯的法益存在细微差别。非法出售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虽然都是妨害发票管理制度,但后者同时侵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会导致除增值税、关税等以外的其它税款的流失。因此, 非法出售发票罪中 出售 是核心行为 ;而 虚开发票罪中的重点在于 虚开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