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微信问我,她在内部审计看到一笔业务,不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她说2019年,因疫情紧急,工厂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
小欣问,可否凭这样的接收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回复,国家税局总局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或个人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按上述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我建议,业务巳过三年,让医院补充填开金额不太可能,但工厂会计可以查找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作为补充凭证,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