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董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陈某多次以与他人合伙投资做生意、借款炒股为名,向董某要钱。
分手后,董某欲要回2年间拿给陈某的16万元,但陈某认为这些钱是两人的恋爱费用,不愿返还。最终,董某将陈某告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16万元借款。
案由
亲密恋人生怨
董某从小到大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大学毕业后当了医生。与事业上的一帆风顺相比,她的感情生活并不如意。结束了第一段婚姻后,董某在一次网络聊天中认识了陈某,两人互诉感情困惑。陈某幽默开朗的性格打动了董某,而董某的成熟细心也给陈某留下了好印象。渐渐地,两人从网络上的陌生人变成了无话不谈的恋人。
在现实中见了面后,两人的感情日益深厚。热恋中的董某出手也很大方,陈某每次开口借钱,董某都会及时转账过去,两人在一起的2年时间里,董某共转账16万余元,直到两人因为琐事爆发矛盾分手,董某才找陈某要钱。但陈某不愿意还钱,昔日恋人反目。
于是,董某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6万元。对此,陈某辩称,她和董某曾是恋人关系,因琐事引发矛盾后反目,董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人之间从未达成过借款的合意,也无任何借贷关系,自己从未向董某借款,也未收到过董某的任何款项,请求法院驳回董某的诉请。
法院
被告归还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生活中,由于借款关系的双方多系自然人,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多是亲戚或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了简单性和随意性。
该案中,原告董某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已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作为出借方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被告陈某进行了举证,而且在原告提交的两份支付宝交易记录的备注信息中,标注有“借钱给陈某”,在被告陈某还款的支付宝备注信息中,有“陈某还款”字样。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针对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应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证据的反驳证据,以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双方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结合原告方提交的所有证据,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正是利用其与原告是恋人的特殊关系,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共16万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收条也是符合日常生活法则的。对于借款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董某16万元借款。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在昆明中院的调解下,陈某和董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分3次偿还董某12万元。
释法
情感表达不认定为借款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并非仅依据转账流水便可认定。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原是亲密的恋人关系,双方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往来款项的原因众多,如代购物品、表达情感、节日祝贺发红包等,一审仅凭借其中两笔有借款附言的转账便认定董某向陈某的所有转账均为借款,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社会常识。
二审中,法院并未认可那些表达情感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的微信红包和转账,只认可了标明是借款的部分。
爱情需要理性,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丢了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留好凭证,如借据、字条等;在平时的往来款项中,微信红包、支付宝等最好做好备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