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360度拍案说法/时时拍案说法,全文2223字,阅读全文4分54秒。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一】员工该不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有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需支付另一方3万元违约金。
时至2016年4月,李某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尽力挽留,三十天期满后,李某走人去其他单位供职,某公司即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以案说法】
此案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后,在审理中对李某该不该支付违约金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李某的合法行为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故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李某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但不违法,要支付违约金只能支付违反某一条款的违约金,而不应支付未违反其他条款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李某的做法虽然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但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既然有约在先,那么李某就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针对上述几种意见,综合分析后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认定李某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违约责任。
李某虽然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但依据劳办发(2009)324号复函:“……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

【案例二】旷工被辞退涉及集资款、违约金
申诉人:张某,女,20岁,某棉纺织厂工人。
被诉人:某棉纺织厂。
申诉人于2013年5月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表现一般。
自2015年6月以来,申诉人工作时间经常脱岗,且经常在缺勤后找工段长补假,有时拿着外部医院的病历直接请假,工段长于2015年7月对申诉人作了批评教育,本人也写了书面检查,事后情况并无好转。
车间主任又于2015年8月30日通知申诉人的母亲,请求协助帮助,但是申诉人的表现仍然不好,被诉人以“经常旷工”为由,将申诉人于2015年10月6日辞退。
经查,纺织厂规定,无论病、事假必须事先请假。病假必须由本厂医务所开病*证假**明,凡到外部医院就诊者,必须回厂医务所补办病假手续。2014年7月,纺织厂集资办旅馆,申诉人出资5000元,期限五年。
集资章程规定,集资人员在期限未满之前要求退款,必须办清离厂手续。
被诉人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申诉人应支付合同违约金。因此,在申诉人未办清离厂手续,结算违约金之前,不能退还集资款。

【以案说法】
首先,申诉人自2015年6月以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企业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已满足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有权对其作出辞退或除名处理。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
其次,由于集资款与违约金性质不同,申诉人应当按照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先予支付违约金,并办清离厂手续后,才能按集资章程规定,向被诉方请求退还集资款。
最终法院审理结果:
1.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所作出的辞退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2.申诉人应先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后办理离厂手续。
3.被诉人应在申诉人办清离厂手续时,立即向申诉人退还集资款。
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被诉人关于请假、补假的规章制度无可非议。
申诉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被诉人的劳动纪律,并且经过被诉人的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申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辞退的条件。申诉人的撤销被诉人的辞退决定并退还集资款的仲裁请求是自相矛盾的。按照双方同意的集资章程的规定,集资人员在期限未满之前要求退款,必须办清离厂手续。
如果被诉人的辞退决定被撤销,申诉人不会办理离厂手续,也就不能要求退款;反之,如要申诉人要求退款,就不能再要求复职。
另外,在本案中,被诉人在结算违约金之前不退还集资款的做法是错误的。集资款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被诉人不能以集资款作为违约金的抵押金。当然,被诉人可以以集资款冲抵违约金,但这种作法须得到申诉人的认可。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本文为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