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具有哪些优势 (网络购物法律知识)

消费者因商品损坏而退款并给差评,被商家起诉至法院;买到的翡翠原石与网络直播间品质相差大,为啥不能退货……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盛行,网购已经成为了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遇纠纷该如何维护权益呢,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①

一桩67元买卖 双方对簿公堂

在某平台购物,消费者因商品损坏而退款并给差评,被商家起诉至法院

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的案例比较常见,而商家起诉消费者却较为鲜见。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事件的起因是,消费者在某平台购物后因商品损坏而退款并且给出差评,被商家起诉至法院。对于商家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会如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某公司在某平台上经营“某官方旗舰店”。2022年6月,林某通过某平台在该店购买电动车遮阳车棚,价格为67元。收到货后,林某发现少了些配件,就以配件损坏为由要求某公司寄送配件,但商家要求林某承担5元运费。

林某对此并不认同,就以商品损坏为由在某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退款37元(配件价格)。

之后,双方多次因上述问题在某平台会话窗口发生争执。公司多次在深夜拨打林某电话、向林某发送短信,而林某则在某平台会话窗口留言不雅文字作为反击。同时,林某也多次在某平台投诉并给予差评,后某平台补贴其50元购物券以及通过微信补贴现金50元,并扣款公司100元。

随后,公司将林某诉至法院,双方对簿公堂。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林某支付货款37元、返还因恶意投诉造成的扣款1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赔偿律师调查费用400元、赔偿因多次恶意投诉对店铺的影响3000元及公司因处理该诉讼的误工费1000元,林某删除恶意差评,通过抖音平台和快手平台以视频的形式(不少于1分钟),就其对仅退款不退货和辱骂行为公开道歉等。

法院判决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福清法院认为,林某在某平台上购买公司产品,之后因产品配件损坏更换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通过该平台申请“仅退款”,某平台直接操作退款37元。之后在双方就该问题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当言行,林某亦多次在某平台投诉并给予差评,公司多次在深夜以各种方式联系林某,明显不当。林某回以不雅文字,亦有不当,法院给予双方严厉批评。

同时,林某多次投诉行为、对消费服务进行差评,并由此得到某平台补贴,该行为是消费者、某平台、商家共同认可的权利义务内容,其评价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各方的约定,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福清法院认为,林某申请“仅退款”行为,从实质内容上看,并不是收到产品后无故申请全额退款,仅系因配件损坏更换问题而产生的部分款项退回自行处理的费用,亦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合法权利的行使亦有其界限,林某在某平台会话窗口留言不雅文字,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应综合考虑林某系在公司多次在深夜以各种方式联系林某的不当行为情况下做出的因素。”办案法官说。

因此,某公司诉请林某退回款项、赔偿各项损失、赔礼道歉,如前所述林某的行为,或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各方的约定,或不具有实质的侵权性质,或在特殊情况下发生具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据此,福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②

网购翡翠原石“不满意”,能退款吗?

在网络直播间下单购买了翡翠原石,并让商家对翡翠原石进行切割等操作处理。收到货物时,认为其品质与直播间展示的差距过大,遂将卖家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3日,夏某在某网购平台直播间购买了4组翡翠原石,总价29200元。在直播过程中,作为商家的厦门某公司已明确提示购买翡翠原石存在风险。厦门某公司客服多次提醒夏某翡翠原石在采取开窗、扩窗、去皮、切割、加工等处理方式后,会影响二次销售、无法退换货,夏某确认后明确表示由卖家厦门某公司对翡翠原石进行相关处理。

卖家厦门某公司对4组翡翠原石进行相应处理后,将翡翠原石邮寄给夏某。夏某收货后,认为翡翠原石的品质与直播间展示的差距过大、厦门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对翡翠原石进行处理,要求退款,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诉请退货退款证据不足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翡翠原石具有特殊的天然属性,不同于一般标准化的产品,翡翠原石内部情况无法预估,须在完全切割以后才能确认翡翠品质,因此双方的买卖交易具有极大特殊性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厦门某公司作为卖方,已在直播间对翡翠原石进行了直接展示、介绍并提示了购买风险,在夏某购买后、对翡翠原石进行切割前,也多次向夏某确认是否对翡翠原石进行操作处理并又多次提示了风险。因此,在夏某自甘风险却未能获利时,不应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夏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厦门某公司承诺提供的翡翠原石应达到何种具体标准,以及其收到的翡翠原石与其在直播间购买的翡翠原石不一致。此外,夏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提交证据证明厦门某公司未按照夏某的要求对翡翠原石进行相应处理。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夏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阶段,夏某与厦门某公司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具有极大风险性和特定性的商品时,理应尽到比一般商品更高的注意义务。另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购买商品时,也要考虑到直播环境中的灯光、角度以及买方显示器分辨率等多种因素均会影响到实物的效果。

风险须自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特定商品时,应对商品有充分的了解、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提前与卖方就退换货事宜做好沟通,避免造成自身损失。

交易须诚信。为了促进直播购物方式的健康发展,卖方应尽最大可能,真实、客观地展示和介绍商品,不得作虚假陈述。卖方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对于无法退换货等情形,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同时,卖方还应做好售后工作,在发生争议时妥善处理纠纷。

平台强监管。电商购物平台作为网络购物空间的“经营场所”,应对卖方即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汇总,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应交易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③

网上买猫“货不对板” 买家状告卖家退款

法院:商家返还消费者钱款

在网络购物盛行的时代,网上购买萌宠,因不能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极易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这让买家还未及感受到“撸猫”的快乐,便已陷入一场纠纷。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上购买宠物猫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6日,小胡(化名)通过抖音APP添加小帅(化名)微信,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矮脚长毛蓝金渐层公猫”。购买前小帅承诺:将签订购宠协议、购买后因不喜欢不合适等原因都可退换、4300元包含所有费用(包空运直达 、检疫合格发出 、包猫瘟腹水)。买家小胡付款后,小帅通过空运寄送猫。小胡收到猫时发现猫系母猫,且与小帅提供视频中的颜色、样貌等均不一致,遂与小帅协商退款。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小胡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中,小帅承认,向小胡提供的视频中使用了“美颜”效果,且对猫的性别判断出错,但因小胡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猫已过“宠萌期”,其不同意退款。小胡则认为,其网购的猫与商家描述不符,卖家属于不实宣传。

承办法官详细询问双方的交易过程、核对证据原件、支付凭证、核实视频原始载体等,通过耐心释法析理,成功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帅向小胡返还3000元,猫由小胡继续饲养。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本案中,小帅交付的宠物猫与其提供视频中的颜色、样貌等均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小胡有权就此提出异议从而主张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宠物的活体性质使得宠物消费领域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如选择通过网络购买宠物,应尽可能选择正规、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同时,买家也应当认识到通过线上购买宠物存在的一定风险。商家在出售宠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