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转私的税务问题 (企业公转私风险)

最近两年,老板们讨论最多的是银行税务严查公转私交易。所谓“公转私”指的是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而公转私的行为往往容易指向洗钱、偷、逃、避税等违法风险。随着数字货币的逐步普及,未来我们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每一笔线上交易都会留下“数字足迹”,很容易被互联网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我们的相关信息。但是通过数字人民币在线消费,用户支付信息会被打包加密,平台无法直接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这有力地保证了用户核心信息的隐私保护。但是更重要的是:流通过程可监控!!!有了数字人民币央行就可以根据大数据去追踪大额资金去向,以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税逃**监管等行为的发生。

企业公转私风险,企业公转私被税务稽查的处罚政策

一、目前被普遍认同的“公转私”法律责任:

1、 *税偷**、*税漏**风险

“私户避税”是违法行为,如若*税偷***税漏**构成犯罪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很多老板为了方便用微信、支付宝或者个人账户等收款,这些账户有频繁或高额交易记录的,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的。不*票开**不纳税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如下),已构成*税偷**。

一旦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是有权力向央行调取单位的银行和股东法人个人的流水数据的,到时,肯定会要求你一条条对账、解释每笔账户往来的——当然会包括“公转私”了——这笔转给个人的款,是什么业务?有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啊?

2、 挪用公款风险

如若企业内部控制缺位,企业员工可能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从而导致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风险。也有不少企业老板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也是应当的。却不知,公司与老板的钱不能混为一谈的。若出现公司收入直接转到个人账户,个人将直接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极易触犯《刑法》第271条、272条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3、洗黑钱风险:银行的反洗钱监控系统一旦发现个人账户大额收款的次数过多,个人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将面临涉嫌洗钱排查。

4、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发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款项直接计入股东个人账户,就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混同情形。

二、有哪些政府单位会关注公转私呢?

1、税务局: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资金流向的关注,并非像某些自媒体“忽悠”的那样,说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即时监控着企业资金“公转私”行为,靠谱的说法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往来、交易资金流向等“公转私”行为确实是一直给予着高度关注。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的“公转私”行为通常要进行税收合规性确认,特别是在涉税案件中,对企业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流向进行点到点的追踪,以确认其交易行为的实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不但对企业资金账户可以依法进行查证,同时还有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以及其它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检查。

2、商业银行:今年1月份,为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该办法规定:从3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交性**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税务机关作为反洗钱机构的成员单位,势必会对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涉税进行特别关注,也可以说对企业资金“公转私”行为是否涉税又多了一个获得即时信息的来源渠道。综上,企业资金在“公转私”行为中规避纳税申报的税务风险将会从多渠道显现。

3、央行对公转私的关注:根据《反洗钱法》规定,各商业银行是必须根据要求向人民银行的反洗钱中心定期推送数据的,同时人民银行又在2017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除了将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交易之外,还要求对一些“可疑”交易也上报人行。

三、什么是大额支付?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为: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四、那么哪些是可疑交易呢?主要包括以下这些类型:

  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 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 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 账户资金金额较大,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5.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6.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7. 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8.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9.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10. 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以上的现金收付。
  12. 与贩毒、*私走**、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3. 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4. 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的交易监测。
  15.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6. 金融机构经判定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报告。

五、公司长期“公转私”交易容易被忽略的潜在重大风险

首先要强调:公司是老板的,但公司的钱可不是老板个人的哦!

风险一:个人卡交易,体现了企业资金管理混乱,收付款流程和财务制度不完善,再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给外部投资者、政府部门以及下游等留下不好的印象。

风险二:影响企业IPO和上市,如果企业要走IPO的路,那么个人卡的审核,就会上升到一个质的层面。比如大量用个人卡发放工资、收付货款等,都会影响企业IPO,难以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风险三:长期通过个人收款付款,就会造成企业三流不一致。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三流一致”也是判断财务是否正规的重要标准。

风险四:用个人户长期进行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部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

风险五:用个人卡进行交易,有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责任。

风险六:个人卡的存在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风险七: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受阻,相信大部分人都了解到国家在今年施行了大规模的留抵退税政策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享受到了这项政策,当然有心人也会发现,进行大规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很多企业因为“公私不分“财务混乱,各地都相继的出现了税务问题,被罚款。

风险八:个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排除是否有不正规的交易、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

风险九:个人卡交易存在着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风险十:账外资金回流:私户转公户没申报收入,只挂帐于往来款,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未申报的收入,会增大被稽查可能性,若被税务机关调整为收入类如营业外收入,增加所得税的缴纳。虽然说我国是一个税收大国,但论起我国税局的查账力度来,那可是一点都不含糊。不比其他国家弱,尤其是这几年,税务稽查力度愈发的加强了,只要是*税偷***税漏**那一个都逃不掉。所以,企业在被税务稽查进行处罚之前,一定要防范风险,规范公司“公转私”的交易操作。千万不要走到被税务稽查的那个地步。

风险十一: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要求对国内资金账户进行核查,同时配合CRS对境外账户的核查,实现资金和税务监管、境内和境外账户监管的双轮驱动。CRS在中国的落地意味着个人或企业的全球资产配置、资金安排和税务等方面的合规问题将会无所遁形。如果涉税信用信息出问题,会影响出国。

六、那究竟哪些是可以达到放心公转私?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款贷**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零星采购(办公用的小额茶、水)。

12、员工报销的款项。

13、工伤赔款。

14、 公司向个人房东(股东)转房租款

七、公转私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一)公转私的“7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

1、第一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公转私,转给股东个人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第二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股东或老板及其家庭成员从公司借钱,通过公转私,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其他财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论有偿还是无偿交付公司使用,且自借款发生后12个月内未归还,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3号

3、第三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股东或老板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家庭消费支出:小孩学费、家庭暖气、电费、水费在公司报销,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158号

4、第四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虚列业务签订假合同到税务部门*开代**发票给企业增加成本,套取企业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5、第五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建筑行业中直接公转私付给劳务承包自然人(包工头)和提供劳务报酬收入者。有两点税收风险:

一是没有发票和税前扣除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步可以扣除;

二是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公转私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或税务局*开代**发票(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内部凭证(如果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支出(咨询费用、设计费用、佣金、讲学课酬、建筑行业中包工头承包支出;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个人按次提供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得支出。

6、第六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公司购买古董、名人字画、其他艺术品等收藏品,投入公司,公司对收藏品进行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摊销几年之后,账面价值为零,再返还给老板 。税收风险如下:

以收购、转卖、展览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也不能税前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7、第七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公司用老板或股东的个人银行卡或个人、支付宝的个人静态收款码收取公司经营行业务收入,然后从老板私卡支付给公司发生的没有发票的支出。产生的税收风险如下:隐瞒收入,未缴纳税金,属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公转私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1、老板或股东从公司借钱的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1)若 一定要将公户大款转到私人账户且是借款,把公户款项转到股东以外的私人帐户;该借款也应记得在日后予以返还冲平。

(2)必须签订有借款利息的借款协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协议必须约定借款利率且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必须将借款自借款发生后12个月内还清。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而企业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等会使借款事实更为真实,更安全。若是股东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会计帐面要平帐,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视为分红,交纳25%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

(4)如果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则必须在借款时,财务上在借款收据上写明借款的用途:用于公司购买材料、代发工作人员工作报酬等事项。但是要给公司财务提供:发票、购买凭证明细单、支付款项清单或收款收据和其他内部凭证。

(5)若是员工出差用款,公户转给员工个人,记得备注“备用金”,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6)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或者减资退股,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应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减资退股是另一种可能性,我们这里说的减资退股是减少实收资本,从而公司需要向自然人支付股份对应比例的资金数额,如果退回股东的资金数额超过该股东取得股权的原始投入,依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老板或股东从公司借钱购买房屋、不动产以及将家庭消费的各种费用在公司报销的应对之策:股权架构设计

(1)老板或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注册一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家族企业,不做业务);

(2)将该家族企业投资持股赚钱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赚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配到家族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家族企业用分回得权益性投资收益购买房产、不动产,将产权登记在家族企业名下。

(5)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用分回得权益性投资收益购买车辆,将车辆产权登记在家族企业名下,车辆发生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全部由家族企业承担。

(6)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家族企业给家族成员支付工资,社保费用。

(三)公司购买古董、名人字画、其他艺术品等收藏品的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公司购买古董、名人字画、其他艺术品等收藏品做投资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在会计处理上,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而是收藏起来,对于此类艺术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假定艺术品市场健全、价值可以准确评估,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真实反映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但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四)建筑行业支付给包工头本人的费用的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对策一:包工头到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开代**建筑服务的发票给建筑企业。

*开代**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而不是“劳务报酬”税目,按照1%的增值税税率*开代**发票,在*开代**发票时,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由税务部门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代征的个税税率不一样)。同时,按照项目名称保存以下法律资料备查:

(1)专业作业劳务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2)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部门*开代**发票的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建筑劳务款结算单;

(5)建筑劳务工程计量确认单;

(6)包工头身份征复印件。

对策二: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造农民工工资入账。具体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1)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造的农民工花名册;

(2)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

(3)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灵活就业协议书;

(4)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

对策三:包工头注册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增值税,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计算包工头个税基础上减半征收个税。

(五)公司用老板或股东的个人银行卡或个人、支付宝的个人静态收款码收取公司经营行业务收入的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1、所有公司收入进公司账户,全面停止私卡收取公司经营性收入;

2、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到开户行办理特约商户收款码,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收取经营性收款收入;

总结: “公对私”转账是合法的,现行法规并没有禁止公司与高管人员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但在大数据的监管背景下,频繁、巨额、无正当理由的款项往往会被银行和税局监控。工资、奖金、分红、报销、借款……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公对私”转账,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该完税的完税,该提供发票的提供合法发票,认真对待每一笔公司和高管私人之间的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