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保价的快递丢失,该如何赔偿?
答:快递公司与用户之间就快递丢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按照《民法典》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已被《民法典》取代)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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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智领律师事务所 - 交通物流法律部 - 潘国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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