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原因 (卖五斤芹菜罚6万6后续)

2022年8月底,陕西省榆林市“5斤芹菜罚款6.6万元”事情,引起国务院督查组的高度关注,舆论哗然!

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原因,卖了5斤芹菜被罚款6万6

◆案情回顾

陕西榆林个体户罗某夫妇在某农贸市场销售5斤芹菜收入20元,因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6.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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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督查组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接到事件反映后,随即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走访。

◆事件经过

罗某 夫妇 二人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大清早他们去进货,看到有农户在售卖新鲜的芹菜,他们就购买了7斤的芹菜拿回了店里销售。

当天正好有市场监督部门的上门抽查,他们拿走了罗某夫妇店里的2斤芹菜回去检测。一个月后,罗某夫妻收到了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他们这批芹菜不合格。

市场监督部门向罗某夫妇索要进货的收据,罗某夫妇当时没有保留发票,把发票丢了,找不到了。找不到发票,无法找到供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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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斤芹菜,市场监督部门拿走了两斤,剩余的5斤,罗某夫妇以每斤5元的价格买了出去,共赚取了20元。购买芹菜的人罗某也不认识,这5斤芹菜也无法召回。

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人的许可证和票据,不能提供进货来源,销售的芹菜也无法召回,市场监督部门就以罗某夫妇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销售农药超标的蔬菜,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他们开出了6.6万元的罚款。

罗某夫妇也承认自己进货有过错,接受一定的惩罚他们也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区区的7斤芹菜他们连本带利才赚了20块,却开出6.6万元这个天价罚单。他们认为这个天价罚单一下子把他们要罚死了。他们得卖多少芹菜才能赚回来啊!罗某夫妇说:他们一年起早贪黑也赚不了几个钱,这一次罚款让他们几年的辛苦都打水漂了,实在是太重了。

市场监管部门为何开出这么重的罚单呢?

市场监管局的负责人澄清说: 罗某夫妇购买的这批芹菜,在检测的时候,测出了0.11mg/kg的毒死蜱,超过了小于0.05mg/kg的限量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蕞大残留限量》中的要求,因此被确定为不合格。

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服用过量的毒死蜱会出现头 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 激性,有致敏性等症状。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因此,罗某夫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要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于是,市场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给罗某夫妇开具了6.6万元的罚款,市场监督部门声称他们也是依法办事。

市场监督部门的负责人说: 他们当时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罗某夫妇,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他们可以免予处罚的。

但是罗某夫妇,没有保留进货收据,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票据,无法提供芹菜的进货来源。罗某夫妇不能提供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因此只能给予他们一般情形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幅度中较低的处罚6.6万元。

◆处理结果

经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

陕西省全省通报此类案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统筹好严格执法和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为市场主体纾忧解困。

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对于小微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将更多的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

◆争议焦点

本案芹菜确有指标超标情形,罗某夫妇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本无可厚非,但忽略小微主体违法情节程度,片面追求执法的力度,只重合法性不重合理性,背离比例原则,背离“行政处罚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律精神,过分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才是本案被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被陕西省全省通报整改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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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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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有比例原则的规定,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权人**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也对如何执法、如何处罚做出了要求。在国家大力倡导柔性执法的背景下,执法者更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在于为民众提供便利,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帮助,“任性”的行政处罚,非但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教育群众,反而会激起执法对象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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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笔者观点

卖5斤芹菜罚款6.6万,实质还是机械执法!理由如下:

一、没错!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 市场监督部门对芹菜 进行抽查 检测的方法是错误的

芹菜属于食用农产品, 市场监督部门上门抽查检测,一个月后才出报告,黄花菜都凉了!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三、要求罗某夫妇提供从农户手中购进芹菜的许可证明及票据,也是错误的

(一)罗某夫妇只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无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定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注:芹菜等食用农产品如何确定“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 市场监督部门要求罗某夫妇履行 进货查验义务 ,过于严苛!

农户种植芹菜无需许可证,如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向罗某夫妇索要 购进芹菜的票据,缺乏生活常识。 罗某夫妇从农户手中购进7手芹菜,会有票据吗?罗某夫妇只能说,当时没有保留发票,把发票丢了,找不到了。

芹菜属于食用农产品,罗某夫妇销售芹菜无需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类似案例

超市卖香蕉被罚款5.5万元,上诉后改罚2000元

驻马店正阳县曾有一起类似的案例,一家村*家庄**庭超市售卖的香蕉经抽样检测吡唑醚菌酯残留超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5万元。

随后超市店主将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指出,丁某超市属于村*家庄**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丁某共购进香蕉17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少,货值金额25.5元,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丁某在查处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来源,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将成熟时果农喷洒的防虫剂,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也无法定检验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丁某处以5万5千元在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变更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万5千元”为“罚款2千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素材来源:央视网快看、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