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赋役制度与以往不同的特征之一,便是纳资代役制度的实行 。所谓纳资代役,则是工匠在不服役或者政府不需要其服役的情况下,可以缴纳一定数额的物资代替匠役。
和雇即是由官府出资雇佣工匠从事手工业的生产。纳资代役制度与和雇制度彼此相关联, 两种制度的实施使工匠身份大大提高,逐渐减轻了官府的控制,共同推进唐代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此处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阐述。

一、纳资代役的推广
唐代工匠的服役形式在唐初到唐中之间变化较大,唐初工匠的服役还主要以力役为主,到了唐中则可以大范围的实行纳资代役。对工匠服役的转变,唐政府已有详细的规定。唐初高祖在规定交纳庸资时规定: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此时的纳庸代役规定对象为“丁”,匠人可不可以纳资代役还有待商榷。
玄宗在开元年间有令:“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絁布三尺”。此时正役不受年龄限制且工匠的服役形式,也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参与纳庸代役。代宗在大历年间亦有令:“ 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资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

至此工匠的服役形式更为多样、灵活。以上可得唐代纳资代役具体推行的时间还未可知。
唐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雇之风盛行于世,工匠的服役方式也在开元年间得以变化,纳资代役兴起,随即便有了相关的法令条文。 纳资代役的普及范围较广,不仅官府的工匠可以“举其名而征其资,以给郡县之官”, 番户除了可参与分番,也可以参与纳资代役 。
《唐六典》注曰:“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容貌端正,送大(太)乐;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 业成,准官户例分番,其父兄先有伎艺传习者,不在简例。 ”

后又注:“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以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如此。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 番户的纳资可能要较短于番匠,除了番户之外,士兵、乐人也可以成为纳资人 ,甚至配没的工户、乐户,都可以参与纳资代役,可见其推广的普遍。
二、纳资代役的限制
各个类型的纳资者缴纳代役的费用也未可知,大概是按照其服役工作的性质、轻重来定纳资的费用,不同的时间纳资数额也不尽相同。代宗曾下令规定: “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资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 即丁匠可以每月缴纳 2000 文以代役。

而德宗年间则下令京畿地区的丁役:“掌闲、纩骑、三卫及桥堰丁匠等,如本司须征资,并约钱三千,米六斗”。 则工匠须缴纳 3000 文及粟米六斗方可代其匠役。 以上两个规定差别还是比较大的,政府可能是按照赋役轻重对工匠代役的物资进行规定,不同时间段的物资的多少也会有所差别。
对于纳资的物资,那些富有的商人而言可能很轻易的负担得起,但是对于一般农民家庭来说,纳资的负担还是较大的。 尽管纳资代役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剥削了工匠们来之不易的资产,但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

可见纳资代役制度,给纳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可以让其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手工业的生产,符合官府的期待也满足工匠的愿望。 官府手工业主要是为了王侯将相服务,因而对手工业的要求极其细致 ,需要高度的技术水平。
而这么高的要求对于一般征发而来的工匠而言,往往是达不到要求的,而且对其技艺的要求,往往不可以让技艺不等的工匠轮番进行。 官府工匠大多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能工巧匠技艺非凡。

而且 为了符合王公贵族高贵的形象,满足其奢华的需求, 唐代政府便有了“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的规定,确保有一定的“巧手”能够在官府一直从事手工业生产。全国各地 五湖四海的具有高超手艺的工匠,都可能被官府征集 ,令其“止于宫中”。
除了“巧手”不得纳资以外,官府工匠里的长上匠一般也不得纳资。长上匠与短番匠相对,经常性服役的工匠即为长上匠。《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记载: “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州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雇。” 《新唐书》卷则载为四十八《将作监》则载为:“长上匠、州率其资以酬雇。”

由此可知长上匠是在服役完正役之后,官府给予其一定数额的报酬雇佣其继续留役。尽管史籍中并未注明不得纳资的是长上匠,但是 技术不一的短番匠经常轮番服役,使得手工业的生产质量不同 ,会给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带来极大的不变,应该也是长上匠不得纳役的居多。
三、和雇与纳资代役的关系
唐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手工业逐渐兴盛,给和雇制度的产生和实施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和雇制度与纳资代役制度相辅相成, 纳资代役的采用是由于工匠的征发上役及轮番制度,引起大量工匠的逃亡,给政府造成很多不便,且征发来的工匠往往技艺不高,不能满足统治阶层的奢侈需要。

政府意识到钱币可以用来雇佣一定数量的并且技艺更好的工匠,且钱币还可以购买本国市场或外地市场的货物。这些都是征发而来的工匠不太可能做到的,于是便产生了和雇制度,以期 可以为政府提供大量的“巧手”及“轻货”。
唐初就开始推行和雇制度,唐代玄宗时期就有让官员使用和雇处理徭役事务的记载。 由于差科服役压的农民喘不过气,农户大数额的逃亡,政府不得不改变征发徭役的形式,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唐代的开元年间便用和雇的方式来取其所用,政府用工匠纳资代役缴纳的物资来和雇所需工匠。

《唐大诏令集》卷七十四《籍田赦》有云: “两京城内,今年所有杂诸夫役,并宜放免。应须使役,以诸钱和雇取充” 。和雇现象在唐中后期更为普遍。按《唐六典·尚书工部》记载:“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监、将作监。”
《旧唐书》卷七十八《高季辅传》记载: “……凡诸营缮,工徒未息。正丁正将,不供驱使;和雇和市,非无劳费。” 可知和雇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当时政府给予和雇者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实质上是对工匠进行变相的压榨。

《新唐书》卷五十二《食货二》记载:“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说明了和雇、和市的本质为徭役差科的另外一种形式,与和雇形式一样,不过是 政府利用封建大家长的权利对工匠进行的压迫与剥削。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可忽视,和雇制度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唐代在其经济上升时期,广泛推行和雇制度, 和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代经济发展的水平, 也是唐代工匠身份相对提高的一个重要体现。

工匠的纳资代役与和雇的盛行是相辅相成的,和雇工匠的大量出现使得工匠身份相对有所提高, 统治阶级可以通过纳资代役形式,将纳得的资金和物品投入市场乃至其他国家的市场,既能满足达官贵族的需求,也能保证官府能有充足的人员进行手工业的生产,以达其统治的目的。
和雇制度及纳资代役都是在剥削率不变的情况下攫取工匠对劳动力。但不可否认, 和雇及纳资代役制度都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这些显然是以力役为工匠主要负担时无法达到的效果。和雇和纳资代役之所以被采用,是因为传统徭役征发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统治阶级的需求。

其的发展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让商业、手工业服务于封建通州,也是当时城市商业、手工业发展的体现。 和雇和纳资代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是唐代工匠削弱其奴役身份、身份也因此提高的具体证明。
尽管如此和雇制度与纳资代役制度,和差科徭役一样具有强制性和奴役性,其本质仍然是封建统治阶级剥削和压迫手工业者的工具。 总而言之, 和雇制度的产生是官府偶然的行为 ,在唐初是辅助力役的征集来达到统治阶级的目的。

它是 由无偿的、强制性的赋役转变为少量有偿的、相对自由的征役 ,到了唐代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雇制度可以在国家大范围的推行。唐政府的政策从唐初到唐从后期的改变,使官府工匠来源的市场化趋势逐渐增强,工匠与官府手工业的束缚相对减弱。
工匠由以往的无偿服力役变成有偿的服役,并且大多数工匠可以纳资代役,身份得到较大提高。另外这也使得官府手工业和私营手工业的发展此消彼长。 官府手工业的削弱,让私营手工业和商品经济有了发展的空间,也从侧面提升了工匠们的身份 。

四、总结
唐代实行的政策是工匠身份得以改变的重要因素, 均田制和两税法的实行在实行前期使得工匠的身份有所提高 ,然而到了政策实施的后半期,随着政策遭到破坏,政策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给工匠带了一定程度的负担。
纳资代役制度是政府为了方便获得货币及实物,来雇佣技术较高的且又能长期为官府服役的工匠而制定的。 纳资代役与和雇制度的出现,给工匠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纳资代役与和雇制度的实行,工匠受到官府的控制逐渐减轻 ,工匠身份的提高明显的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