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征收个税 :
(1)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 同时给予赠品 ,如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购话费赠手机等;
(3)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 积分 返馈礼品。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随机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除外 。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 给予额外 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 自产产品(服务)的 ,按该产品(服务)的 市场销售价格 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是外购商品(服务)的 ,按该商品(服务)的 实际购置价格 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例1】例1:广西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端午节外购粽子送客户合计11300元,取得了专票(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1)购入 :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2)赠送 :按成本价格做费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113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
【外购商品赠送总结】
(1)进项税能否抵扣 ? --可以抵扣
(2)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要
(3)账务如何处理 ? --业务招待费
(4)个税是否要代扣代缴 ? --要
例2:广西A公司是生产花生油企业( 一般纳税人 )端午节给客户赠送自产花生油,含税市价11300元( 不含税价10000元),成本为8000元、税率13%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9300
贷: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
11300/(1+13%)=1300
【自产产品赠送总结】
(1)增值税:要视同销售缴税
(2)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和成本( 调申报表 )
(3)个税:要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 本单位以外 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 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