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01
临沂一男子故意隐瞒武汉返乡事实
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被依法行政拘留
2月1日,临沂沂南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件,违法行为人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李某(男,沂南县铜井镇人)于2019年5月去武汉打工,2020年1月11日离开武汉,于13日到达铜井镇家中,在疫情防控期间,其故意隐瞒在武汉打工的事实,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了疫情隐患。

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沂南县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沂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有奖举报从湖北省(武汉市)到沂南县漏管人员的公告》。要求2020年1月8日以后,从湖北省(武汉市)来沂南人员和去过湖北省(武汉市)后返沂南人员,于2020年2月2日24时前,主动打电话到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开发区)、所属单位(企业)、派出所进行报告,并等候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安排,此前不要接触任何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实报告的,将坚决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沂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有关通告要求。目前李某被沂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相关部门对其湖北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登记、监测,并对其本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目前李某和其密切接触者均无不适症状,体温正常。

02
2月2日下午
临沂一男子对防疫防控人员
进行辱骂殴打,被依法行政拘留
2月2日下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东关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辖区某物业工作人员在劝阻一名进入该小区的男子登记和接受检查时,被该男子殴打并辱骂,情节恶劣!接警后,东关街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分局便衣大队疫情网格工作组民警联合行动,在该小区内将男子抓获。

经查,当日上午,马某进入某小区时,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劝导,拒绝登记和接受检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如此的严峻复杂,抗击疫情正处在关键时期,马某的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威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对疫情防控开展带来阻碍,影响十分恶劣。

到案后,马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对自己因一时冲动造成的严重后果深表后悔。
目前,违法嫌疑人马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03
◆2月3日,兰山分局查处一起涉疫情案件,违法行为人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项某,湖北武汉人,1月18日来到临沂探望朋友。面对警方电话随访,因害怕被隔离而谎报时间,后期隐瞒行踪拒不接受警方调查。2月3日,民警在兰山区某酒店内将项某找到并带回派出所。目前,项某已被育才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04
◆1月30日,蒙阴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涉疫情案件,违法行为人赵某(男,22岁,家住书香佳园小区)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违法行为人赵某在书香佳园北门口,因对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禁止外来人员进入不满,故意将其本人机动车堵在小区门口处,阻碍车辆通行。目前赵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05
◆2月1日,临沭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涉疫情案件,违法行为人房某河(男,51岁,临沭县临沭街道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2月1日房某河欲驾车外出钓鱼,行至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检查点时,被街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下。房某河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并辱骂工作人员。房某河被依法行政处罚。
06
◆2月3日16时许,租住在罗庄区后盛庄小区的赖某某(女,45岁,四川省乐山市人)在经过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永盛门西疫情检查站时,拒不配合后盛庄村疫情检疫站工作人员工作。

经查,出租户赖某某下班后在后盛庄疫情检查点与排查人员发生争执后将工作人员脖颈部抓伤。目前,赖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07
◆1月25日,王某宝(男,21岁,临沭县石门镇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为他人代售N95口罩,在收取8名微信好友1490元货款后,将8名微信好友拉黑。王某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诈骗,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形势严峻
广大群众要加强自身防护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
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共同战胜疫情!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一、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力暴**、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四、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翻推**社会主义制度的;
五、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正常诊疗秩序,谩骂、*辱侮**、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灾害用品等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行游**、*会集**、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五、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