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孙萍拿到房屋*迁拆**补偿款999236元,并将该款交由儿子张小山保管后,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孙萍的丈夫张山认为,案涉房产虽然系孙萍在婚前所建,孙萍也是该房产的唯一登记权利人,但自己曾为该房屋的改造、添置等有过资金投入,对房产享有共有权,诉请法院:确认张山应分得案涉房产*迁拆**补偿款999236元的四分之三;确认张山占置换房503室的四分之三份额。
张小山辩称,房屋系母亲所赠。张山认为,房屋*迁拆**补偿款系孙萍委托张小山在安徽合肥代购住房,并非赠与。
法院认为,争议*迁拆**补偿款已在张小山处。张山是否曾投入资金对争议房产进行改造、添置等,举证尚不充分;既使该项事实存在,也并非能够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关系变化。因此,张山主张自己已享有争议房产共有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判决:案涉房屋*迁拆**补偿款归张小山所有;503室房产所有权归张山所有,补偿张小山继承份额20.2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中,孙萍将案涉*迁拆**补偿款交给张小山的行为发生在与张山共同生活期间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张山也未举证证明系孙萍委托张小山异地购房,故争议房产*迁拆**补偿款不属于孙萍的遗产。
案涉503室房产系孙萍与张山同居时期购买,银行的按揭*款贷**系孙萍与张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清偿,孙萍离世后,银行*款贷**一直由张山清偿,虽然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孙萍个人名下,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应当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孙萍与张山共同所有并将孙萍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物文**、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