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判决实务要点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相关人员
如花与小玉,某市某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XXX号
案件介绍
申请人:如花虽然与大海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如花名下,但小玉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大海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如花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小玉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小玉的公司以如花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小玉的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如花)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小玉的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小玉的公司)或如花的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如花、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小玉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如花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如花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如花所有。

审判决认
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如花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某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
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某所有。
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

相关理论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
(一)规避法律、政策。
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
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款贷**障碍。
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二)争享特定购房优惠。
(三)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
(四)其他原因。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