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程材料款怎么办 (甲方欠总包工程款分包怎么办)

案情简介

总包欠分包工程款诉讼时效,分包被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

四川成都所辖的某县级市政府建投公司将案涉安置房小区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在签订总包合同之后,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公司从我方委托人胡总处购买了大量建筑材料,但直到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公司始终未付清所有的工程材料款。工程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总包方建筑公司尚欠自己工程质保金未予退还。

胡总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委托建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我所由梁天海律师负责办案,经过与工程公司多次沟通,结合现有的证据,确认建筑公司确实还有一笔质保金没有退给工程公司,最终决定以代位权的方式,直接起诉总包方建筑公司与业主方建投公司。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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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案后,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胡总是否可以以代位权的方式,直接向总包方建筑公司主张款项?

发包方建投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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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现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合证据以及此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工程公司确有一笔款项未支付给工程公司,且该款项明显大于胡总所主张的工程材料款。工程公司对建筑公司享有的这笔债权已经到期,同时,该债权并非专属债权,且工程公司始终怠于向建筑公司行使该债权,故胡总向建筑公司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建投公司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但其并非工程公司的债务人,胡总以代位权的方式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材料款及欠款利息,所有款项由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建投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上诉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依然拒绝执行,建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将由法院转入胡总指定的账户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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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方委托人胡总系对工程公司享有债权,但因为工程公司自身有其他执行信息与债务纠纷,为了让胡总的款项更稳、更快,梁天海律师决定直接以代位权的方式向总包方与业主方主张款项。

在建工领域,代位诉讼是一种很常见的回款策略,但由于每个工程情况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到底能否直接通过代位权成功回款,还是要看具体的案情。总而言之,发生工程款纠纷后,一个同类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工程款律师,一定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