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共同约定通过“以租代购”方式租赁汽车,待租期届满、费用结清后,汽车租赁公司帮助办理手续,将车辆过户给消费者。
然而,汽车租赁公司的违约行为,让消费者车辆过户的梦想成为泡影,缺席了法院庭审,租赁公司最终仍被判决依法履行合同,并承担消费者律师费用。
案情 租赁公司违约车辆无法过户
2017年8月,黄先生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向该公司租赁汽车1辆;待租期结束,黄先生履行各项义务、结清各项费用后,车辆残值由黄先生购买。购车款项已在月还款中体现,过户时无须支付,过户产生的费用由黄先生承担。
合同同时约定,汽车租赁公司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黄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方如有违约或侵权行为,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人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2017年8月22日,黄先生租赁的斯柯达小型轿车被登记至汽车租赁公司名下。2017年9月2日,黄先生向银行申请*款贷**12.99万元,提供该车作为*款贷**抵押物。2017年9月15日,银行登记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
2020年3月10日,银行出具“结清证明”显示,黄先生于2017年9月2日在银行申请个人汽车分期*款贷**,抵押物为挂靠于汽车租赁公司的斯柯达小型轿车一辆,本金共计12.99万元,*款贷**本金及利息均已结清。
根据黄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租期结束后,协助黄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该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协助黄先生办理过户。
黄先生认为,汽车租赁公司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该公司与其申请*款贷**的银行共同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 租赁公司构成违约 协助变更车辆所有权人
庭审过程中,汽车租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银行方则认为,银行与黄先生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黄先生还清全部款项之日已消灭,银行也向黄先生出具了结清证明。
黄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只有抵押人汽车租赁公司才有权要求抵押权人银行解除抵押。银行也向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要求解押,但因没有车辆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无法办理。银行的协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由黄先生租赁该公司的车辆,在付清*款贷**后,车辆残值即归黄先生。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可证明黄先生已结清*款贷**本息,汽车租赁公司应协助黄先生将案涉机车过户登记至黄先生名下。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公司协助黄先生将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黄先生,并由该公司承担律师费8000元。
释法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双方应依法履行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蕾认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案中,黄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目前,合同约定的租期已届满,且黄先生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结清所有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应协助黄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胡蕾提醒消费者,租赁汽车前最好货比三家,要选择市场口碑好、信誉度高的正规公司。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消费者应明确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交车时间及提前还车、延误还车的解决办法等,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再签订合同。
作者:姜燕萍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