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买走25万金饰被起诉 (夫妻4万买下25万金饰被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6日,夫妻王某与凌某在天猫店铺“周大福官方旗舰店”(下文称周大福)下单购买金饰,其中王某分别下单购买了9件金饰,凌某分别下单购买了3件金饰,二人共计支出4万余元。1月17日,周大福通过天猫平台客服系统与王某、凌某沟通联系,并告知对方价格是因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将系列金饰的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日常销售价格,王某、凌某购买的金饰与日常销售价格共计相差20.91万元,要求王某、凌某撤销订单。之后,周大福多次与王某、凌某沟通,并于1月19日共计赔付二人1000元,但王某、凌某始终没有同意撤销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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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1日,周大福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申请撤销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由于周大福不能提供王某、凌某完整的身份信息,法院未予立案。之后经周大福申请,法院于4月14日出具了调查令,周大福持调查令向天猫平台查询到王某、凌某淘宝名对应的完整身份信息,于5月17日再次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于5月20日受理后予以正式立案。

2022年5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周大福与王某、凌某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

法律分析

看了案情的大家,是不是很奇怪,怎么就重大误解了?这不就是消费者“薅羊毛”反被商家起诉,法院怎么还能支持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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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夫妻的购买行为还真与平时大家几分钱买纸巾、一元打车之类的“薅羊毛”行为不太一样,本案的差价高达20万元,这个差价属实是令人震惊的(被薅的羊毛要都这样,还能有羊吗),看到都得犹豫一下是不是诈骗。

其次,周大福举证证明了,1月16日由于员工的失误,给133款商品设置了错误的价格,其中就包括了王某、凌某购买的金饰,说明其并不是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周大福金饰商品销售价格为当日金价X饰品克数+黄金加工费,为了证明差价以及这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周大福出示了:1月16日前后原告在天猫上的售价截图、1月20日至25日同类商品的交易快照、1月16日前后其他消费者在其他平台就涉案商品支付的购买订单截图、同款商品近一年来的销售价格、同款商品一年来的单价趋势、微博周大福1月13日公示的金价、周大福自己制作的差额表等证据。法院根据周大福提供的证据,结合王某、凌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是低价促销的情况,采纳了周大福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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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看了一串证据有些费解,这些怎么能够证明是重大误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简单来说,按照通常情况(比如:周大福以同款商品近一年来的销售价格进行定价),王某、凌某无法仅以4万元就购买到25万元的金饰,周大福也不会放弃挣那20万元的差价(12件的差价就已经是20万元了,如果133款商品都被以超低价买走,这损失得多大),这样的超低价销售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再加上周大福在第二天就积极联系王某、凌某说明错误的存在,希望对方撤销订单,进行相应赔付的同时,根据天猫平台的时效规则对低于2千元的订单进行全额退还(周大福承诺判决撤销订单后,会如数退还剩余货款),结合这些信息可以认定周大福对于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撤销了该等合同。

撤销不是想撤就能撤

那既然可以撤销订单了,以后这些商家岂不是想撤就撤?消费者的权益还怎么得到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的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一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申请撤销除了要证明的确存在撤销事由,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以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以本案为例,周大福在1月17日发现了重大误解,在4月11日申请了网上立案(虽然没有立案成功,但也是在积极行使撤销权),中间间隔84日,尚在90日的范围内,所以王某、凌某不能以超时为由主张撤销权无效。反之,如果周大福直到6月才去立案,中间的间隔超过了90日,周大福撤销订单的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小律提醒:以后在遇到这种超低价,先考虑一下,这个价格是不是严重低于常理了,商家能吃这么大亏吗?也建议各位老板,以后操作别这么手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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