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退一赔三 (花99万买路虎)

汽车作为高价商品,在出现消费纠纷时,未必能按消法退一赔三的条款执行。但近日,法院公布一起消费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二审认为隋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双方汽车销售合同,由被上诉人弘扬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上诉人购车款90万元并赔偿购车款三倍即27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了一份《弘扬名车汇6S店(沈阳)销售合同》,原告张某为甲方,被告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乙方。合同第一条,标的车辆信息中手写载明原告购买的系白色运动柴油现车,内饰颜色为黑色,总价款为900000元,定金10000元。*款贷**90万。同签订时缴纳了1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缴纳了384937元的部分购车款。

2017年1月10日,原告张某作为乙方,其丈夫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被告晟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融资租赁期限为车辆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60个月。

被告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张某。2017年5月11日,原告就车辆有关问题通过媒体汽车小辣椒节目与被告进行了沟通,最终以被告又为原告加装了一个电动尾门达成一致意见。现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张某上诉称,被告隐瞒车辆实际情况,销售库存车、低配车;被告将*款贷**购车办成了以租代购,存在欺诈。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弘扬名车汇6S店(沈阳)销售合同》,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购车费用131744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3.判令被告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原告增加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上述主张;其次,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与其丈夫王某与被告晟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清晰,且原告给晟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发了付款指示函和扣款委托书,在合同签订后每月扣款也明确是租金,足以证明原告对融资租赁形式是明知的,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就融资租赁合同向被告晟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故原告的此项主张亦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5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

检察院公诉隋某等人非法拘禁、寻讯滋事、强迫交易、销售伪劣产品

张某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合同中仅标注为“运动柴油现车”,而对于车辆年款、型号等对车辆实际价值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作任何标注,此种操作显然有违常理,结合车辆实际已经出厂一年半之久以及存在改装、加装问题,完全可以得出被上诉人就是为了隐瞒所销售车辆为长期库存的老款低配车,以达到将老款车当新款车、低配车当高配车销售的欺诈目的。被上诉人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但收取了上诉人近40万元购车款,还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上诉人将*款贷**购车办成了“以租代购”。虽然被上诉人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极力否认其与被上诉人晟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然而,二者之间关系密切。

二审中,法院查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隋某等人非法拘禁、寻讯滋事、强迫交易、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我院二审审理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隋某、朱某于2017年1月在位于沈阳市隋某经营的某名车汇6S店,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销售一辆2017年新款路某揽胜运动牌吉普车,后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改装行为导致该车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所购买的路某揽胜车辆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大量用电设备为后期加装,加装过程中已对原车电气线路进行更改,容易引发车辆电器线路故障等自燃风险,存在安全隐患。涉案人员均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仍将上述存在问题车辆向被害人销售。

2017年5月10日,王某和小辣椒栏目组成员至“名车6S店”要求解决汽车质量问题时,遭到隋某等人的辱骂和威胁,后隋某又带领五人将王某强行带至沈河区小南街168号双丰寄卖行内,在此处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控制,并对王某殴打、恐吓,迫使王某明确答应不再就双方争议的问题寻求媒体帮助,并接受该犯罪集团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后,才允许王某离开寄卖行。

二审法院认为,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弘扬汽车销售公司经营者隋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隋某作为被上诉人弘扬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者,其销售伪劣产品系其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弘扬汽车车销售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解除双方汽车销售合同,由被上诉人弘扬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上诉人购车款90万元并赔偿购车款三倍即270万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弘扬名车汇6S店(沈阳)销售合同》;

三、被上诉人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上诉人张某购车款900,000.00元;

四、上诉人张某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购买的路虎揽胜牌车辆返还给被上诉人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被上诉人辽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张某购车款2,700,000.00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新车路虎退一赔三,买路虎开两年赔700多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