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包包交易平台猫腻 (二手平台买到假货但把标签拆了)

有人想卖掉家中闲置物,有人则想低价淘到二手好物,于是,近年来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逐渐兴盛。近日,荆门一女子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不幸买到了一个仿制名牌包,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卖家拒绝,于是,女子一怒之下将卖家告上了法庭。二手交易如何维权?

二手名牌包交易,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货拒收可以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网购者起诉:买家出售伪品,存在欺诈

原告为杨女士,今年30岁,荆城人。被告为王某,今年30岁,山西大同人。

2018年10月23日,杨女士在淘宝网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花8500元购买了王某出售的二手“阿玛尼(英文名Marni)”女士挎包,在购买时,王某称该商品为法国专柜购入的正品,并提供了该商品的购买发票和实物照片。付款收到货后,杨女士在使用挎*过包**程中,发现肩带与挎包连接处的锁扣螺丝松动掉落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于2019年3月6日将挎包邮寄至香港专柜维修,却被告知挎包非正品。杨女士立刻通过交易平台向王某提出退货退款,王某这才如实说明,该包是淘宝代购所得,并非本人到专柜亲自购买,并拒绝了杨女士的退货退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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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辩称:并非经营者 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9年3月25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就杨女士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查,随后进行了两次开庭。杨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货款8500元,并赔偿3倍损失25500元。

王某辩称,产品是否为正品不应以维修专柜意见为准,应由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且其转卖挎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单项处置自己闲置的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赔偿规定。

且王某认为,其通过淘宝网代购涉案挎包,代购商家向其提供了代购交易信息和发票,在不具备鉴定商品真伪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情况下认为包为专柜正品,并且在与杨女士交易时也展示了上述资料,主观上不具有欺诈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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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被告为经营者,构成欺诈

为了确定挎包的真伪,杨女士花费2000元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挎包确为伪品。

且经法院查明,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注册个人账号,获得在该平台出售个人二手闲置物品的资格,其处置个人二手挎包,实现了挎包的二次流通,该挎包可认定为商品,且王某主观上具有从该闲置物品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其次,王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了40多条出售物品的信息,其行为具有经常性,符合经营行为的特征;第三,王某以800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购得涉案挎包,在使用近两年时间后以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女士,其从二手包的处置行为中获取了超额的价值,即获得了盈利。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二手包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

关于被告王某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法院审理认为,欺诈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积极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告知虚假信息的行为,消极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的行为。

此案中,王某发布商品信息时以及与杨女士的交易过程中,均描述涉案包为“法国专柜购入”,未真实告知该包的来源,且王某作为二手商品的出售者,即使其不具备鉴别商品真伪的能力,也有义务向购买者全面披露商品信息。但王某在与原告长时间的交易沟通过程中,未告知商品是从淘宝网代购的事实,在杨女士向其主张退款后才告知真相,主观上具有隐瞒该信息的故意,且王某隐瞒的信息致使原告相信商品为正品,直接影响了原告的购买决策,并造成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东宝法院一审支持原告退货退款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500元,并赔偿原告3倍货款损失25500元,承担鉴定费2000元及商品退回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