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为闺蜜海外垫付购买3万元名牌包,结果对方反悔啦!

闹心!为闺蜜海外垫付购买3万元名牌包,结果对方反悔啦!

春节黄金周结束,朋友圈境外代购,因为对“退税额度是否算在代购物品全价中”产生歧义,买家一方突然反悔不要预订的物品,由此引发“闺蜜反目”

春节期间出境游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张女士帮好友从境外专柜买回的名牌包,因好友反悔,至今还“囤”在手里。

类似张女士这样的情况,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好友间的口头协议或者是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闹心!为闺蜜海外垫付购买3万元名牌包,结果对方反悔啦!

闹心!为闺蜜海外垫付购买3万元名牌包,结果对方反悔啦!

张女士春节出国游,闺蜜委托她在境外带买一个名牌包,价格在3万余元人民币,可退税13%。因之前并未考虑退税因素,张女士向闺蜜报了全价,未减掉退税部分。已经结账购买后,收到闺蜜微信,问及报价是否已减掉退税部分,两人有所分歧,闺蜜最终反悔,不要该包。

张女士左右为难,

“因为和闺蜜是多年的好朋友,她知道我出国玩,一提出想买某奢侈品牌的包,我立刻答应帮忙带。还有就是,像我们这么熟,不可能跟在微信上做代购的一样先收钱,肯定是我垫付包的费用啊。”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没想到因为退税的问题,与闺蜜产生分歧,最终对方表示不要这个包了,

这款包不是我的风格,我肯定不会使用,但什么时间能转手出去还是个未知数,花3万多买了件闲置品,让人心烦。

在这件事中,张女士仅凭口头约定、微信对话,能让这笔“交易”继续吗?

闹心!为闺蜜海外垫付购买3万元名牌包,结果对方反悔啦!

解读一

价格误解 并未构成“重大误解”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立民表示,

张女士同闺蜜的约定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关系上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对价格的误解不应当构成重大误解,属于不可撤销合同。因此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关于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但本案由于其特殊性,在实务中建议双方调解或和解处理。

首先来看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口头协议简便易行,节约缔约成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用。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借款合同、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其次口头协议的成立,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

(三)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内容是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中国法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

当事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将双方的对话内容录制下来,或者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等等,故就证据形式看,多采用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形式。

因此口头协议的订立以双方的信赖关系为基础,一旦出现问题,举证难度大,由很高的法律风险。 在口头协议成立的前提下,口头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解读二

微信对话属于证据类型中电子数据

闹心!为闺蜜海外垫付购买3万元名牌包,结果对方反悔啦!

杨立民律师称,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结合了聊天、购物、支付等多种功能,是我们社交生活的重要工具。

我国2015年生效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对话属于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经过法庭的质证后,符合要求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通常微信证据可以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关系。但要具备几个前提,首先要求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双方。微信不是实名制,使用人的身份信息需要确认,否则在法律上微信证据与案件缺乏关联性。其次聊天记录要具有完整性,不应当仅截取部分内容来断章取义,否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结合现有我们了解的信息,闺蜜应当向张女士支付购包款项。”杨立民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口头协议也是协议的一种形式,也是合法的,口头协议的双方也均应该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微信对话的效力:微信作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一种沟通方式,早已经成为了诉讼中的常见的证据,凡是证据都应该具备三性: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案例中如果双方微信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也构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载体的合同种类,与一般纸质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解读三

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但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关于退税问题,因为各个国之间和各项产品之间的退税存在着不同,金额并不固定,加之退税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间,有的情况下并非立即兑现,还有可能因出现其他原因导致退税无法实现,所以张女士直接向其告知全款并无不妥。闺蜜应当按照发票金额向张女士支付全部款项。”杨立民律师说。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妍岩称,代购其实就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可以分为有偿与无偿二种。如果是有偿的双方应约定好报酬是多少,(朋友间帮忙代买是一种情况,但要注意的是,代购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私走**普通物品罪),如果无偿的应该指物品标价(是否为退税后的价格,双方应事先约定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偿代购。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合同法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建立了委托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违反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女士为闺蜜代购的3万余元的包,属于委托事项已经完成,如果闺密不要包了,那么应该承担张女士的损失即代购包的三万元。

来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