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理念,将 “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 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您是否经历过推销电话、推销短信甚至是诈骗信息的骚扰呢?有些电话、短信的发送方又远在千里之外,甚至无法获知对方身份。面对这种骚扰,我们应当如何维权?本期案例,来看槐荫法院张斌法官运用“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成功的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一
案情简介
陈先生家住温州,事业有成,工作繁忙但生活规律,对他人对其生活和工作的无端打扰较为反感。甲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保健品生产厂家,对于自己的企业信誉极为重视。

2021年6月,在电商平台“6.18大促”期间,陈先生收到甲公司电商平台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收到短信后,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的陈先生,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的陈先生又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又收到了甲公司三条促销信息,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先生于2022年4月在温州通过网上立案,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为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二
开展化解
接到案子的承办法官通过阅卷,立刻意识到这是一起《民法典》施行后,因为侵犯安宁权的隐私权纠纷新类型案件。
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情。经沟通,承办法官对案件有了新的理解。首先,陈先生并非滥用诉权提起所谓的“两毛短信案”、“一元精神损失案”诉讼,以博人眼球。陈先生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道歉,避免后续生活再被推销短信打扰。其次,甲公司对其企业信誉极为重视。因其将网购平台的营销委托给了第三方,营销管理产生了脱节。对于促销短信对陈先生安宁的打扰,其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愿意向陈先生道歉,赔偿陈先生的损失。再次,在承办法官将《民法典》新规定的安宁权向甲公司进行普法解释后,甲公司表示确实对该规定不了解,公司自身对安宁权有法律盲区,并承诺在以后的营销过程中,一定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促销短信的发送,防止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基于上述原因,如简单的一判了之,判决书上网后陈先生的生活安宁可能再次受到打扰,甲公司的企业信誉也可能受到损害。在甲公司已经认识到错误,同意赔礼道歉并保证改进公司促销方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但因陈先生远在温州,加之当时疫情政策管控等原因,为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快速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遂决定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陈先生一直担心甲公司能否信守承诺不再对其进行短信促销的打扰。承办法官对双方耐心释法,告知甲公司如在诉讼中作出保证,事后违反承诺将对企业信用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双方坦诚交流取得了彼此的信任,在甲公司向陈先生作出诚恳道歉和保证,并赔偿了必要损失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三
经验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本案中,因甲公司频发促销短信侵犯陈先生私人生活安宁而起纠纷,虽案件标的额非常小,但是涉及陈先生的个人生活安宁。为此,槐荫法院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运用“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妥善处理该起小案,便捷服务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实质性矛盾,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既还了陈先生的安宁,也让甲公司意识到法律将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避免了此类侵权行为的再发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理念,将 “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 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您是否经历过推销电话、推销短信甚至是诈骗信息的骚扰呢?有些电话、短信的发送方又远在千里之外,甚至无法获知对方身份。面对这种骚扰,我们应当如何维权?本期案例,来看槐荫法院张斌法官运用“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成功的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一
案情简介
陈先生家住温州,事业有成,工作繁忙但生活规律,对他人对其生活和工作的无端打扰较为反感。甲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保健品生产厂家,对于自己的企业信誉极为重视。

2021年6月,在电商平台“6.18大促”期间,陈先生收到甲公司电商平台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收到短信后,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的陈先生,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的陈先生又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又收到了甲公司三条促销信息,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先生于2022年4月在温州通过网上立案,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为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二
开展化解
接到案子的承办法官通过阅卷,立刻意识到这是一起《民法典》施行后,因为侵犯安宁权的隐私权纠纷新类型案件。
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情。经沟通,承办法官对案件有了新的理解。首先,陈先生并非滥用诉权提起所谓的“两毛短信案”、“一元精神损失案”诉讼,以博人眼球。陈先生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道歉,避免后续生活再被推销短信打扰。其次,甲公司对其企业信誉极为重视。因其将网购平台的营销委托给了第三方,营销管理产生了脱节。对于促销短信对陈先生安宁的打扰,其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愿意向陈先生道歉,赔偿陈先生的损失。再次,在承办法官将《民法典》新规定的安宁权向甲公司进行普法解释后,甲公司表示确实对该规定不了解,公司自身对安宁权有法律盲区,并承诺在以后的营销过程中,一定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促销短信的发送,防止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基于上述原因,如简单的一判了之,判决书上网后陈先生的生活安宁可能再次受到打扰,甲公司的企业信誉也可能受到损害。在甲公司已经认识到错误,同意赔礼道歉并保证改进公司促销方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但因陈先生远在温州,加之当时疫情政策管控等原因,为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快速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遂决定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陈先生一直担心甲公司能否信守承诺不再对其进行短信促销的打扰。承办法官对双方耐心释法,告知甲公司如在诉讼中作出保证,事后违反承诺将对企业信用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双方坦诚交流取得了彼此的信任,在甲公司向陈先生作出诚恳道歉和保证,并赔偿了必要损失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三
经验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本案中,因甲公司频发促销短信侵犯陈先生私人生活安宁而起纠纷,虽案件标的额非常小,但是涉及陈先生的个人生活安宁。为此,槐荫法院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运用“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妥善处理该起小案,便捷服务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实质性矛盾,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既还了陈先生的安宁,也让甲公司意识到法律将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避免了此类侵权行为的再发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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