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代缴社保的风险 (代缴社保违法吗有什么风险)

现代社会资源有限,社保逐渐成为获得某项资格的敲门砖,如购房资格、子女上学、退休待遇等,大部分城市政策都要求相关人员在当地缴满一定年限的社保。出于珍惜人才的目的,很多用人单位会根据职工的要求在第三方公司为其挂靠社保,于是各式各样的社保代缴怪象出现。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于社保代缴行为的监管趋于严格,陆续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

企业好心帮助员工挂靠社保,反而受到了政府的严惩。这其中到底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好心办坏事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公司帮个人代买社保有什么风险

01

代缴社保的4*法大**律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所属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按照属地原则, 用人单位只能在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实践中常出现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异地为员工代缴社保,由此争议频发。

①面临缴纳双重社保的法律风险

即使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异地为员工代缴社保,没有以自身名义为员工在注册地缴纳社保,如果员工就此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投诉或社保稽核要求用人单位在注册地重新补缴社保,则用人单位将面临双重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如在(2021)京03行终368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大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公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为胡某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大公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胡某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②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使用人单位已委托其他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 ,在我国部分地区(如广州、北京等)仍存在被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进而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如在(2021)京03民终219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玉禾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委托金枫公司在深圳给陈某某缴纳社保,但陈某某系在北京为玉禾田公司提供劳动,陈某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玉禾田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玉禾田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某某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陈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好心办坏事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公司帮个人代买社保有什么风险

③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职工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存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或已报销但责令退回的可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上述情形的, 用人单位将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如在(2021)湘01民终2486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实际用人单位是石泰公司,红海公司并非实际用人单位。同时红海公司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连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义务主体,故刘某主张红海公司连带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石泰公司并未以自己的名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委托红海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亦低于刘某的实际月工资,同时考虑到刘某还未实际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便于劳动者获得补偿,一审法院认定由用人单位石泰公司先行向刘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当。

④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滞纳金及罚款的法律风险。若是通过提供虚*证假**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面临上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并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代缴机构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如在(2019)粤01刑终1534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秀、梁某寿、叶某华、温某昌、杨某华、崔某娟提交了伪造的档案材料及具有虚假工龄、按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等内容的申请表、通知书等材料,且未有任何缴费记录,向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王某秀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好心办坏事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公司帮个人代买社保有什么风险

02

这样缴社保,对企业和职工才是真正好

由上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在第三方公司挂靠社保风险极大,本是一片好心反而容易给自身招来风险。其实企业为员工异地缴纳社保并非不可取,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结合实务经验,我们建议企业这样做:

①了解异地社保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保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自身名义在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职工对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实际需求的,且用人单位已在异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用人单位可让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为职工代买社会保险。

由于各地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异地社保机构是否认可此种代买方式尚不明确,建议用人单位实施前与异地社保机构作好充分沟通,确保能够实施。

好心办坏事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公司帮个人代买社保有什么风险

②单独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如用人单位已在异地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了规避职工发生工伤后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单独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若当地社保部门不认可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也建议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避免意外发生后用人单位承担了高额的赔偿却没有风险转移路径。

③要求职工就“异地代买社保”出具个人承诺

在实践中,社保部门或仲裁、法院等司法机构进行调查时,会着重关注用人单位是否有“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故意,并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加以考量。因此,虽然职工出具的个人承诺无效,但仍然建议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出具个人承诺,用以印证用人单位并没有故意侵害职工的社保权益。

03

写在最后

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越发严格,社保代缴恐面临更大的风险。用人单位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应规范用工、规范社会保险缴纳管理。

除了异地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在员工申领社保中,也需要遵守“实是求是”的规则,否则可能有骗保的风险,且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由【静观劳动法】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