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明和妈妈一起超市买东西,由于妈妈一时没有看住孩子,小明就趁妈妈不在身边时,因为口渴了,就拿了超市里面的一瓶牛奶开来喝掉了,当结账时,妈妈拿着空瓶子去柜台买单时,超市老板便要求十倍赔偿,这时妈妈肯定是不乐意的,自己的行为虽然有点不妥,但并没有逃单或者私自把空瓶子丢掉,自己没有偷没有抢的,正当买卖怎么就不可以正常付账呢?而且超市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先喝后付款。

而超市老板却说在顾客没有买单之前货物都是归超市所管,孩子喝掉了牛奶就相当于偷窃了,按照超市的规定就是需要您十倍赔偿的,这么做也是无奈之举,老板说如果每个顾客都这么做的话,我们超市岂不是乱套了吗?希望小明妈妈能够理解。

那这种情况违法吗,有人说形成一个盗窃罪,而律师是这么解释的:

那如果你客观上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且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想法,那肯定是跟盗窃没有关系的。再说民事责任,从合同法理上来解释,超市在货架上摆放了明码标价的商品,是一个要约行为,就是要顾客去进行购买,我们呢从这个货架上进行拿取商品,放到购物车里面,就是对要约的一个承诺行为,我们结账时视为承诺的通知,也就是告诉超市,这个东西我要买了,那此时呢,这个承诺生效,从而合同也生效,在未结账的这段时间里,我们随时可以撤回承诺,也就是更换商品,而我们喝掉饮料这个行为,是直接导致了超市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只需要我们在履行付款义务就OK了。那你去饭店吃饭,是不是也是先吃饭后付款的呢,法律没有规定,付款要先于交付款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