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金融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受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但是其作为一种民事活动的行为,必然受到《民法典》、《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制。在我们律师日常接待及代理的案件中,也不乏关于涉及区块链金融的相关案件, 总结下来,区块链金融类可能涉及的罪名大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几个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说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我曾经写过文章《购买数字货币理财产品爆雷亏损,法律规定:风险自担》详细的讲过这个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那篇文章。
在本次的曼昆区块链披萨午餐会交流中,有位高人纠结一个问题,在他所看到的区块链金融涉及非吸的案件中,都是使用的法币本位,而没发现用币本位的出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不能只看案例,还要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毕竟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只看案例不看法条只是看到了全部事实的一部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了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因此, 只要行为符合非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以币本位进行非吸行为,亦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第二个就是集资诈骗罪,有的时候,集资诈骗罪与非吸罪相生相伴,界线非常模糊,而且在实务中也有过这种现象,金融公司的业务员以非吸罪定罪处罚,而公司高管或者法定代表人却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从集资诈骗的罪名我们可以看出来,集资诈骗属于诈骗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然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有着这种关系,在集资诈骗罪定罪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到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这个构成要件。而且从司法解释中我们也能看出, 非吸和集资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这里所提的第二条就是司法解释中规定为非吸的行为。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了以下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表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所以,有了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后,再有平台暴雷,各位投资人可以按照法条规定往里套,看看到底是以非吸去报案合适呢,还是以集资诈骗报案合适呢,不要简单粗暴的以诈骗罪去报案,这样的话,还能给警察以“这小子懂法,不能随便忽悠”的感觉。 同时给各位平台的经营者提个醒,要想平台长久正规的经营下去,就避开上边提到的这些雷。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个罪名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了。我认为,如果区块链金融涉及到这个罪名那才是真的诈骗,因为但凡传统金融行业或者是区块链金融行业涉及到这个罪名,就能看出来平台经营方一开始就不是奔着好好经营金融产品或者金融衍生品去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拉人头、缴纳入门费、组成“金字塔形”层级、给成员的回报主要来源于入门费。所以说, 在主要利润来源是下面的“韭菜”而不是真正依靠金融领域的投资所产生的利润的情况下,这种平台行为与骗无异。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我们还要注意它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的区别,这也可以给平台经营者以提个醒,正确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在传销罪中,需要同时具备拉人头、缴纳入门费这两种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而在禁止传销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行政处罚上的传销行为。而且,关于“团队计酬”模式,司法解释也有特别规定,“传销司法解释”(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这一段落中说明: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所以这也能说明,为什么张庭的“TS庭秘密”被石家庄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传销,但是警方却没有介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