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赔偿标准税前还是税后 (解除合同赔偿按底薪吗)

张三租赁学校房屋用于经营宾馆,后期被学校提前收回,学校对其装修等损失通过评估给予赔偿。该赔偿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一、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改增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明确指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产生的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补偿,是依附于应税业务的,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比如逾期发货,所以赔偿补偿金的,就符合上述阐述,缴纳增值税。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二、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不是收了钱就交增值税,还要看为什么收钱——为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学校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此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包括装修损失在内,虽然损失的取费是根据装修成本确定,但作为承租人并不存在向出租人即学校提供装修服务,装修成本只是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因此,损失赔偿收入即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该赔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发票范围。但对个人的赔偿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应当并入经营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同对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后诉请是损失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