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CNU古代经济史

“夜间经济”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提出的经济学名词,又称“夜经济”,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致包括购物、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类的经营和消费。在我国古代与这个名词相对应的是“夜市”。夜市一般是指“夜间交易市场或夜间商业活动”。也有学者引申为“古代夜市与日市相对,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城市及城市经济的衍生物,是指在夜间进行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场所。”虽然现今不少学者把中国古代夜市的起源追溯至汉代,有的甚至追溯到殷周之际,但是严格意义地讲,具有现代夜间经济诸特征的夜市,则起自中晚唐,“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如今不似平时日,犹是笙歌彻晓闻。”(王建《夜看扬州市》)到宋代才兴盛起来,并日臻成熟。
一、宋朝夜间经济的兴盛
1.大都市夜间经济的繁盛,不仅汉唐不能企及,明清也不能超越。北宋首都开封,南宋行在临安(杭州)都是具有百万以上人口的大都市,“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骈阗如此。”南宋都城临安的夜市与东京开封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杭城(即临安)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
东京的主要街区都有夜市,店铺林立。朱雀门外尤以“州桥夜市”与“马行街夜市”两处较大,东大街也是“街心市井,至夜尤盛。”即便是禁地皇宫周围也有酒楼、店铺。宋仁宗时半夜酒楼作乐喧嚣声甚至传入皇宫内。商品交易、娱乐、服务性场所或机构有很多,其中在夜间经济扮演重要角色的是酒楼、茶肆、邸店(客店)、塌坊(仓库)、瓦舍(瓦子)、妓馆。经营项目是餐饮、住宿、百货、批发商的仓库。
2.定期、定点的夜市遍及全国城乡。
第一,定期集市夜间经济有三类,一是在都市固定的地区有定期市。如汴京大相国寺,“每月五次开放,万姓交易”,通宵达旦。二是专门性商品的定期集市,如有灯市、药市、蚕市、花市,往往形成较为长久的传统,延续数十、百年不变,每次都能汇集四面八方的商贾、客旅,交易、游玩,夜以继日,甚为兴盛;三是有许多伴随着村落共同体的土地神和佛教、道教等寺庙的祭礼而举办的庙市。庙会、庙市交易时间长,往往延及深夜,交易的商品多是特产品,由长途贩运而来。
第二,节日夜市。宋代节日很多,有官方确定的节日,如圣节(皇帝和和太后的生日)、元日(又称正旦,新年)、上元节(正月十五,元宵节)中和节(二月一日);有节气性节日:如立春、清明、立秋、立冬、冬至等较为重要。此外,还有一些季节性的节日,如端午、七夕、中元(七月十五日)、中秋、重阳、腊八、除夕等节。宗教性节日,如佛日(四月八日)。据庞元英的记载,“祠部休假,岁凡七十有六日。”重要节庆日一般都有庆典、商贸、娱乐、休闲活动,往往延续至夜晚。如正月初一“开封府放关扑三日。士庶自早互相庆贺……向晩,贵家妇女,纵赏关赌,入场观看,入市店饮宴.惯习成风,不相笑讶。至寒食、冬至三日亦如此。”上元张灯,唐朝岁不常设,宋太宗时不禁夜,“观灯之盛,冠于前代。”
3. 宋朝南北方都城州县夜市多分布在水陆交通线和商业型城镇。如杭州“其富家於水次起造塌坊十数所,每所为屋千余间,小者亦数百间,以寄藏都城店铺及客旅物货。”而在州县城、镇市和草市等市场街、村市和虚市等农村场地,以及村落内,还有州县城之间约二三十里的地方,虽然塌坊、邸店的规模不及大城市的那么大,但也确实都分布有兼营住宿和仓库的客店、邸店或仓库业、停塌家。客店、邸店、店户、牙铺(中介)是来往于乡村、州县城客商与乡村、州县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服务桥梁。
4. 宋朝发达繁荣的夜间经济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巨大的利源。譬如宋朝的酒茶课额一般可达2000多万贯,其中来自夜间经营收入的份额可能不低于30%。夜间经济整体在国家财政货币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保守地估算应在5-10%之间。
二、唐宋之际市籍制、市制的演变
宋以前夜间经济不能有大的发展是与汉唐市籍制和市制的束缚分不开。汉代市籍制是限制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一种身份制度。一方面登录在市籍的工商业者身份低贱,另一方面限制没有登录在市籍之外的行商、坐贾、逆旅以及从事副业的农户经营商贸活动。唐朝的市籍制虽然比汉代的市籍制有所松动,但是在将商贾登录于市籍、市籍远役、市籍家属不得如乡籍名田、工商异等、农工不迁、市井之子三代内不居官吏等方面,都打上了汉代市籍制传统的烙印。唐代“市籍登记的市肆只限于土户”,换言之在“市”内可以开设店铺的土户商人在市署登录为市籍,不在市籍之内行商逆旅依然被排除在外。显然市籍制的种种规定无不贯穿着抑制工商的思想。
唐朝的“市制”还包括坊、市隔离制度和宵禁制度。唐朝实行的坊制,城内部根据道路直角划成正方形区域,即所谓坊。每一个坊有围墙,早晚关闭,维护夜间治安。坊在古代有隄防、防御、障的意思。唐代的市指定日相会交易之所,即常设店铺,多数店铺群集一处,则为商业区域,是即大都市之“市”。同业商店集于同一街巷。旧“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有所积。”可以说,市籍制与市、坊的隔离制是唐代城市发展*特中**定时期封闭的市场体制的伴生现象。
但是这种封闭的市场体制自唐中叶开始渐趋松动走向衰落,首先是坊、市隔离制度在唐末五代的崩溃,上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归纳宋代城市市场形态说:“到了宋代,作为商业区域的市的制度已经破除,无论在场所上,无论在时间上,都没有受到限制。商店各个独立地随处设立于都城内外。”“以前存在于市的内部的同业商店的街区,到处看到超越了它的旧的限界。定期市在同业商店的街区以及交通便利的河畔、桥畔等处繁盛地举行。利用寺观或其他地方一旬举行几次或一年举行几次的定期市也时常举行。仓库也随着方便,自由设置。”
坊、市分离制度的崩溃又加速了唐末五代市籍制退出历史舞台,城市居民有了“坊郭户”的新名称,宋朝城镇坊郭户分为主户客户,包括经营大小商铺的坐贾、手工业作坊、各种服务性行业中有产业的民户和无产业的民户。划分主户及区分户等的标准是根据房廊、邸店、停塌、质库、店铺的房产和营运钱的情况,城镇坊郭户分为十等。他们取得了在街市自由开设店铺的权利。
随着市籍制、坊、市隔离制度的破坏和衰落,唐朝“京夜市,宜令禁断。” 凡闭门鼓响后及开门鼓未响前,行人皆为犯夜。“笞二十,有故者不坐,”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允许民众夜晚出行购物、娱乐。宋太祖乾德三年(965)颁敕令“夜漏未及三鼓,不得禁止行人。”宵禁时间延长至三更。宋真宗朝以后夜间营业,不关坊门,警示坊门的街鼓之声已不再敲响,“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废矣。”北宋徽宗时期,随着侵街建筑的合法化,夜市的范围更加扩大。从此,东京城内普遍出现了“夜市”与“早市”,居民生活更加丰富了。
三、宋朝商品经济和消费市场的大发展
夜间经济通常是在物流发达、商品交易频繁的条件下,才能既补充白昼经营之不足,又满足对夜间消费生活的持续需求,宋朝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为消费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商品经济与商业的发展
唐中叶以来,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至宋代随着政局的安定,农业、手工业的发达和进步,宋代商品经济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宋代商品基本上是由生活资料性质的和生产资料性质的两类商品构成的。生产资料性质的商品诸如铁制和木制的各种农具犁、耙、镬、锄、镰刀、耘荡、锄柄、辘轴等等,以及刀、剪、针、水车、舟、船、车和耕牛之类,大都使用于生产上,因而构成为生产资料的商品。
生活资料性质的商品:一食二衣,这是人类的两大基本需要。米面和布帛,是宋代商品构成最重要的两大组成,在整个贸易交换中占很大比重。此外,在宋代,珠、玉、犀、瑁、盐、茶、酒、木材、高级丝织品等商品产销较唐代有较大增长,且多是长途贩运的重要商品。
随着市场和长途贩运的发展,各种产业日趋显现出向地方性集中。宋代商品的流通和交换已经形成为四个大的区域市场:江南区域市场、川峡诸路区域市场、华北区域市场和西北区域市场。四个市场除在本域互通有无之外,北宋时商品多流向汴京,因而表现了商品从南向北流向这一特点。总之,乡村向城市流向的产品远远超过了城市向乡村流向的产品,即使是在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地区亦不例外。
宋代的海外贸易发达。宋朝出口商品种类颇多,向高丽、日本及南海诸国输出了铜钱、银、谷物、奢侈织品、香料、书画、木材、书籍、文具、瓷器。其中最有特色的则有瓷器、丝织品和铜钱三项。宋代的进口商品品种繁多,输入宋朝的有南海、日本的香料、象牙、犀角、热带植物、珍珠、玳瑁、棉花、金、银、硫磺、金、水银、螺钿。宋代海外贸易之盛况,以泉州的记载为例,“州南有海浩无涯”,“每岁造舟通异域”,“更夸蛮货,皆象犀珠贝之珍”。又如明州,“乃海道辐凑之地,故南则闽广,东则矮人国,北控高丽,商舶往来,物货丰衍”。在广州,由于大量舶货的拥入,以至有“斛量珠玑若市米,担束犀象如肩柴”之诗。
大的区域市场的形成和城乡贸易、海外贸易的发达,促进了全国性商品流通和社会分工的新发展,加上官僚迁转赴任、*队军**轮守换防、公文邮递驿传、士人赴考旅行等数量的增加,极大地刺激了陆路、内河、海运等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这是以京城、州县城镇、交通线、商品集散地以旅店、仓储、酒楼、茶肆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夜间经济兴盛的又一重要原因。
2,大众消费的多样化。在宋朝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把米、盐、茶、油、酢、豉、菜、薪炭视为生活之必需品,宋以前亦然,但是除了必需品外,宋朝人也列入酒、姜、胡椒、羹、汤和砂糖等嗜好品,尤其是米、茶、胡椒,大致是宋代以后才普及的食品。所以大众消费内容的丰富多彩,是从宋朝才开始出现的。
大众消费的普及,从流通过程譬如农村市场交易的实例也能够看得出来。当时被征收商税和不作为征收商税的“民间日用之物”的村落市场交易品有米、麦、粟、菜、豆、水果、鱼鲜、猪、斗、鸡、鸭及麻、楮、农具、酒、盐、茶、薪等,纸、扇、竹、木、箔、油、炭、麯、布、絮、牛、柴、麵、布、席等等。
在宋代以都城和州县城为生活居地的权贵、士大夫、富民的奢侈消费增大并很快地向庶民中间浸透、大众的消费不管城市、农村基本的日常必须品的扩大和多样化,清晰地表明物流的增加,从而大大提升了市场购买力。
四、宋国家财经政策的导向
宋朝施行的财经政策是夜市兴盛的重要原因。
自唐中叶均田制瓦解,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府兵制也随之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因而从唐中叶开始渐次实行募兵制,到了宋朝募兵制完全取代征兵制。由招募而来的国家常备军数量从宋初的二十余万到北宋中期以后超过百万,养兵费用常占国家财政支出的七八成,达四五千万贯之巨。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宋廷差不多是中国历代王朝自始自终唯一一个对绝大多数重要商品施行专卖制度的政府。尤其是盐、茶、酒、香料、醋、矾等大宗事关民生的商品专卖力度更大。宋朝的专卖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经营方式自北宋中期以后主要采取官商结合。利用市场机制推行专卖,出现了类似于现今的招投标制度即买扑制。盐、酒、茶、醋都可以买扑,即由商贾、富豪承包买卖。二是以最大化攫取专卖利润为原则,采用赏格法、磨勘法等奖励机制鼓励产销。“今茶盐酒税监当之官,法已详矣。登格者有赏,亏损者有罚。人非木石,谁不自励。”三是放开零售批发市场,鼓励多产多销,譬如对酒的专卖就是“惟恐人不饮酒”。因此酒楼“夜市尤盛”。南宋建炎以后有俚语云:“欲得富,赶著行在(杭州)卖酒醋。”其它专卖品也可以此类推。
在宋朝财经政策引导下,社会的营利思想有了很大改变,蔡襄说:“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司马光也说“无问市井田野之人,田中及外,自朝至暮,惟钱是求。”孙升更是形象地说“城郭之人日夜经营不息,流通财货,以售百物,以养乡村”南宋杭州的商业买卖“其夜市除大内前外,诸处亦然,……百色物件,与日间无异。其余坊巷市井,买卖关扑,酒楼歌馆,直至四鼓后方静”“卖早市者又开店矣”。
本文以“古代夜市,为何宋朝最兴盛”为题,刊于《人民论坛》2019年第28期,此据作者提供的原稿推送,删减了注释,引用请见原文。
作者简介:李华瑞,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宋史研究中心主任;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等学术单位兼职教授,并担任中国宋史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宋史、西夏史和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
本期编辑:悟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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