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转为借款仅有借条可以么 (没有借条也没有投资协议)

借条是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材料,但是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量存在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形。

在涉诉后,相对方往往会以款项并非借款性质而是其他性质产生来进行双方未达成借贷合意的抗辩,常见的有投资款项、合作款项等多种抗辩理由。

在此种情形下,出借人应采取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上海地区部分案例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参考借鉴。

借款无借条只有转款记录,没有借条的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 分析

01

认定借贷债权不成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2)沪02民终2678号

案情:

2018年6月25日,张某银行转款王某200,000元、31,000元,2018年6月27日张某银行转款王某107,400元。 王某没有向张某出具借条。 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38,400元。依据为王某在录音里面多次认可,系争钱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3.8万元是朱某让还其的借款,而且还说,只要朱某还给王某、王某就还给张某。因此认定该笔款项系借款,要求王某归还。

被告王某辩称:上海A有限公司与北京B有限公司签订勇士的荣耀上海赛某,特邀张某、王某共同参与赛事,至今投入资金比例,张某50万元,王某18万元、朱某30万元,所得赛事收益也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相应股份。王某是负责赛事的财务,该笔款项是投资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王某之间仅有转账,没有借条,张某无确凿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也予以否认。讼争双方之间转款涉及赛某。现张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338,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判决: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自负不利后果。且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系争财产标的合计达30余万元,王某就所收钱款未曾向张某出具过借据;同时,王某在一审中已经举证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580号)、股份合同(勇士荣耀上海赛事合同)及合同付款凭证、借条(张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王某借款5,000元并承诺还款)等, 能够基本佐证王某与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经济关系和资金往来 ;此为客观前提。

由此,张某虽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然张某依民间借贷债权人身份提起本案合同债权之诉,张某 仍应就讼争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之法律构成要件一节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此,基于讼争各方的举证结果及相关庭审自认陈述,一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 张某无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借贷关系存在 ,一审据此判决张某自负举证不利后果,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

现张某上诉坚持主张一审判决错误,但在二审中 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借贷债权主张成立 ,亦无其他合理有据的事由可予全面*翻推**王某的一审举证及二审理由,故张某的本案 借贷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本院对此无法采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归还本金及利息

(2021)沪0115民初4635号

案情:

2017年3月初,原告在微信群中与被告相识,2017年4月,原告去A公司做兼职儿童经济业务。2017年7月正式入职A公司,直至2018年底在以被告为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工作,专司儿童演员招募工作。在此一年半的期间里,被告编织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总计3,522,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不还,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于2019年1月报警。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款项。

被告王某辩称:

原、被告系 共同经营 的关系。原告于2017年年初加入A公司后,一直以A公司执行董事、CEO的身份对外拓展业务并管理公司内部事务,这不仅体现在原告印制的名片上,更体现在其对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上,其不仅代表A公司对外签署过大量商务合同,还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公章也在原告保管和控制下,普通员工不可能有上述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明确 “利润平分” 。双方虽然 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但原告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被告共同经营公司。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并非因借贷行为所形成的转账,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本案款项为借款,被告辩称系因原、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并非借贷。

对此,本院认为, 投资经营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为投资主体之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多为钟屾提出资金要求后,称急用,要求原告在短时间内立即转账给被告,并多处提及 “借款”、“还给你”、“我有能不还吗” 等字样,而原告则反复询问被告“只要你后面有钱帮我还”、“能还上吗?”、“这钱怎么还”,显然关心的是钱款能否归还、如何归还,双方之间 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同时,虽然原告分笔转账,每次转账金额不同,但时间连续、次数频繁,原告亦对借款经过进行了解释,即便部分款项没有在微信聊天中明确约定为借款,但从双方聊天的上下文意思、转账时间和频率、借款理由等因素来看,不应当机械割裂,应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 身份关系、熟识程度、金额和转账频率 ,原告所称因为熟悉而信赖被告、被告利用原告急于解除房屋抵押的心态而施加压力给原告,故 没有书写借条的陈述尚属合理 ,原告称所涉钱款系民间借贷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辩称原告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被告共同经营A公司,对此,本院认为,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应从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虽然被告在聊天中曾经提及利润对半分,但 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合作或合伙协议 ,实际上原告并未获得分红,也未成为A公司的股东, 双方亦从未就投资份额、比例、收益率进行约定和结算

其次,虽然廖某确有代表A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洽谈业务的行为,但其作为员工履行工作职责亦可有上述职权,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共同经营公司,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A公司的公章、银行账号密码、财务审批权等涉及公司实际经营的事务已经移交给了原告。

再次,虽然钟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称部分款项系打入A公司账户或由个人账户转入A公司账户,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款项实际投入了A公司运营,且被告收到款项后如何使用亦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综上,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522,000元及利息。

案例·分析

从两个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也会有实际为投资关系、合伙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双方存有争议,便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讼追讨的情形发生,此类情形一般还是会被认定为应依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处理,想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来达成款项追回的目的仍会被予以驳回。

与之相对的,建议在真实的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力收集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注重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提供己方与向对方曾就涉案借款事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明。同时要就借款的经过和为何没有书面凭证等具体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在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形下,必要时联系专业律师,协助一起收集、固定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证据基础,才能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下次给大家讲解有借条,但是没有转账凭证和交付证明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追回欠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