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单证、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法条解读】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 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何为“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主要应当包括 :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实践中应当据此理解执行。
为便于理解,现作如下简要说明:
(1)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记载的内容原则上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2)保修单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承诺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标的物在一定期限内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服务的凭证。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产品合格证是对产品按照该产品应具备的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该产品标准要求的一种标志或者证明。
(5)质量保证书是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标准所作出承诺的凭证。
(6)质量鉴定书是鉴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和判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证明。
(7)使用说明书是对产品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的介绍和说明。
从另一角度而言,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应该有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没有要求,出卖人可以不履行这项义务。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只要合同作了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有具体要求,出卖人就不能拒绝履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是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问题,如果仅是基于约定才需要交付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如果是基于交易习惯,即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习惯做法,或者是被地区、行业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习惯做法,抑或是国际贸易中国际惯例,均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诚信原则的要求,依据总则编第10条以及本编第509条第2款的规定,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出卖人不能抗辩为交易习惯而拒绝履行。
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