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 (包头张万军律师成功案例)

正律讲堂:刑事司法疑难问题之查获事品实相潇形下对待*品毒**犯罪的认定。

内蒙古科技大学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品毒**案件中被当场查获*品毒**实物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容易处理。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人供述除本次贩卖*品毒**被查获实物以外,以前曾多次向多人贩卖*品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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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查获*品毒**实物的贩毒案这一部分犯罪事实如何进行认定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难题。对于没有查获*品毒**实物的贩毒案件在证据上存在天然缺陷。这类案件不可能有客观的*品毒**秤量记录、成份鉴定意见、*品毒**实物或者照片等证据。在上述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以往的贩毒事实法律风险非常高,必然要求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和向被告人购买*品毒**者的证言的高度吻合,而且要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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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口供、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品毒**购买方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主要依据言津证据认定*品毒**买卖犯罪事实的可以遵循如下的认定规则。

·第一、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而且完全排除了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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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品毒**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购买或者出售*品毒**另一方始终否认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但一方交代的*品毒**交易的数量、种类、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而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第三、*品毒**买卖双方一方交代多次贩卖*品毒**事实另一方只交代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的。一般认定双方交代一致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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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品毒**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贩卖*品毒**事实另一方在多次确认后又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的,应当按照多次确认的供述认定犯罪事实。

本视频借鉴学界司法实务界部分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