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陕西宝鸡商品房预售合同查询)

购房合同对于买房人来说至关重要,看清合同是购房过程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

近日,宝鸡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内容调整应用的通知,对现有的购房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调整。

202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商品房买卖协议

原文如下:

凤翔区住建局、各县住建局,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内容进行调整,在宝鸡市范围内应用,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调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适用于通过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中办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在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中推荐使用,企业可按新的文本生成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模版并应用;之前已经按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模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示范文本重新制作合同模版使用。

开发企业销售预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及本通知。

附件:

宝鸡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调整应用内容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如下调整,在宝鸡市范围内应用。

一、前言部分

调整原因及依据: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调整内容:

将合同前言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调整前文本: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调整后文本: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第七条第(三)项调整原因及依据:

示范文本本项约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依据《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宝住建发〔2022〕220号),“监管机构”含义为监管部门委托的监管业务执行机构,与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管银行机构含义产生歧义。

调整内容:

将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段“监管机构”调整为“监管银行”。

调整前文本: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 )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 ) ,账号为 ( ) 。”

调整后文本: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 ),账号为( )。”

三、新增房屋登记约定条款调整原因及依据:

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交房即交证”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选择性条款,推行“交房即交证”和预告登记。

调整内容:

在示范文本第二十条新增“交房即交证”和预告登记的选择性约定。

调整前文本: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款贷**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款贷**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调整后文本: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

(二)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双方另行约定办理。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不大于9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卖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应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材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出卖人未按照本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1.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完成转移登记并一并交付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出卖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6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买受人告知收房须知、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信息,与买受人签订《不动产转移登记代办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应明确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协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款贷**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款贷**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 的违约金。

2.( ) 。

(五)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四、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

调整原因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内容仅适用于纸质合同,已不适应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使用,进行适应性的修改。

调整内容:

将原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条款调整为适应电子合同内容。

调整前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整后文本:

“本合同仅采用线上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

本合同自双方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自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系统自行*载下**本合同电子合同文件,*载下**的电子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款贷**银行通过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系统政务共享数据获得的本合同电子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商品房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