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慢性病鉴定结果 (医保慢性病认定流程)

城乡居民医保重症慢性病认定标准,2020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

2019年9月份禹州市城镇职工医保重症慢性病鉴定开始了!

一起来看看

门诊重症慢性病的鉴定流程和相关政策知识吧!~

城乡居民医保重症慢性病认定标准,2020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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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初次鉴定及新增或更换病种的患者:

1.领表时间:2019年9月10日-16日到市东区中心医院领取《城镇职工医保重症慢性病申请认定表》,鉴定表需单位盖章。

2.鉴定时间:9月17-20日。

持有到期老卡的患者请:

提供老卡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交至所选就医定点。

2

鉴定地点

禹州市东区中心医院(精神病在禹州市中医院鉴定)

3

申报须知

1.鉴定时,申报患者需提前到东区中心医院领取职工慢性病鉴定表,鉴定表需要去单位盖章,并且粘贴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2.须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半年以内的检查报告单或病历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由所在医院医保科盖章确认).

3.鉴定时,申报人应按照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鉴定(无故不到的,视为放弃),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发放《重症慢性病就医卡》,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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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共23种)

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及乙类药、特检特治个人首先自负部分除外),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高血压Ⅱ期

13

肝硬化

2

冠心病

14

Ⅱ级以上心衰

3

类风湿性关节炎

15

癌症

4

系统性红斑狼疮

16

帕金森氏病

5

结核

17

丙型肝炎

6

精神分裂症

18

强直性脊柱炎

7

肾功能不全

19

肺间质纤维化

8

肾脏、骨、骨髓移植

20

心脏搭桥术后

9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21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0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2

肺心病

11

阻塞性肺气肿

23

重症肌无力

12

心脑血管支架术后

我市城镇职工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鉴定的两个病种的支付范围有包含,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确定支付限额。

同一脏器经鉴定符合两个病种,或同一种疾病经鉴定符合两种并发症的,如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并发心两个病种,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支付限额加上另一病种支付限额的50%执行;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糖尿病并发脑两个病种,按照糖尿病并发心支付限额的150%执行。

支付范围不包含,也非同一脏器、同一疾病并发症的两个病种,按照两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重症慢性病认定标准,2020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

5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共7家定点医院,16家定点零售药店)

序号

定点名称

地址

1

禹州市人民医院

健康路118号

2

禹州市中心医院

3

禹州市中医院

钧官窑路69号

4

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滨河路153号

5

禹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6

永锦职工医院

西大街自由路56号

7

钧都医院

8

花城大药房

中锋宾馆北

9

好得快大药房

滨河路中段

10

长松大药房

中央豪庭楼下

11

芝仁堂大药房

西商贸牌坊口

12

广惠大药房

药行北街

13

安泰大药房

大同路东段

14

利君大药房

大禹像南50米路东

15

英特大药房

维也纳阳光小区南门

16

信诚药业

中锋宾馆西对面

17

思邈药业

西街路口

18

中心医院便民药房

中心医院门诊楼一楼

19

杏林春一部

A区北门

20

百家康大药房

老公疗门口

21

钧都新特

零发宾馆楼下

22

永康大药房

迎宾西路

23

养生堂大药房

A区北门

6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的重症慢性病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 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再由参保单位凭医疗 机构出具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相应处方明细等,按季度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7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重症慢性病费用支付 范围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

2. 不属于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

3. 在非重症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4. 超过正常剂量、用量的药品费;

5. 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

6.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治疗、购药发 生的医疗费;

7. 传抄方、秘方所发生的医疗费;

8. 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8

注意事项

1.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重症慢性病费用与支付的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2.自10月1日起,取消慢性病专用处方本,统一使用医院处方。

3.因公出差和外出探亲的重症慢性病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由指定代理人代购药品,也可以选择出差和探亲目的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确因病情需要,本市无销售的药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到外地购药。

城镇职工医保咨询电话:0374-2079117 2076117

来源:禹州医保 编辑:小时 责编: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