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部被抢老板被批捕 (小卖部被抢小偷逃跑死亡)

两少年驾驶“鬼火摩托”在村里小卖部抢夺后逃跑,被店主追赶后致一死一伤,近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抢东西被撞一死一伤店主被抓,抢便利店被抓

2020年4月1日晚2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前,杨某某一人进入唐某某小卖部先假意购买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饮料,并将啤酒饮料搬至门外,随后再次返回小卖部说要购买一条“珍品云烟”,在唐某某为其取香烟时,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香烟抢夺后跑出小卖部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村外逃窜,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紧随。

唐某某发现商品被杨某某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某某、王某某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和王某某摔落倒地,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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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多方考虑案件当中的证据情况,对案件当中被害人的年龄、作案工具、嫌疑人的行为、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都作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最终认定,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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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逸跳水溺亡,追赶群众有法律责任吗?

案情介绍:

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3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名工人赔偿损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草丛过于密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两个角度分析工友为何不负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本案在客观层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第一,有无创造作为义务。一般认为如果正当化行为引发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之中,则可能产生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危险是被害人自招,则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小偷自行下河,自己创造了危险,故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

第二,有无作为能力。即便认为行为人有救助义务,行为人由于水性不佳,因此也无救助能力。因此在客观上无法该当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行为人也没有故意和过失。

综上,三位工友不负刑事责任。

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并追赶小偷是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追赶者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措施,阻止犯罪,抓获案犯。

本案中,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自行跳入河中,且在劝说后仍拒绝上岸,倪某三人对于张某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三人在自身水性不好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相关的举措合法、合理、合情,对张某的溺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水性不佳且水深危险的情况下仍向深水游去,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应当对溺亡的结果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