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财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港英政府为了处理香港日趋严重的贪污问题,以英国的做法为蓝本,于1948年制定了《防止贪污条例》,同时在警方刑事调查部成立专职反贪的“反贪分部”。1954年,“反贪分部”与*品毒**调查科合并,成为权力更大的“反贪污部”。不过,“反贪污部”不但没有有效地遏制贪污问题,反而成为包庇贪污的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日趋严重。
1960年代,英国的一名国会议员要求伦敦政府成立独立的机构,以有效地处理香港的贪污问题,但提议遭到拒绝。到了70年代,香港立法局在压力下终于通过新的《防止贿赂条例》,大大完善了廉政的法律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贿赂罪的内容、加重罚则,同时引入公职人员需解释与薪俸不相称的资产,否则即属违法等。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就算是再完备,如果没有人切实地去执行,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那时的贪污行为根本就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从上到下层层勾结,而属于香港警队的“反贪污部”只是自己人查自己人,结果可想而知,市民的愤怒与不满也与日增加,人心浮动。1973年6月,英国人总警司葛柏(Peter Godber)因严重贪污430万港元(当时几万元可买一层楼),财产与官职不相称被监视调查。他虽然被禁止离港,但不久却利用权力及拥有机场工作通行证非法登上飞机,成功逃回英国。
葛柏在所谓的监视下竟然能够从容逃离,此事在香港引起轩然大波,民间更发起“反贪污捉葛柏”运动,民情汹涌。为了平息民愤,时港督麦理浩终于正视香港的严重贪污问题,并在1974年2月通过《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是在以前的《防止贿赂条例》基础上加以完善而成,权力并没有陡然增加,但根据条例成立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回归后改称廉政公署)却与以前的“反贪污部”有关键性的分别,那就是独立于香港警队与其它政府部门,直接向总督负责。

廉政公署成立后的第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把葛柏绳之于法。在麦理浩向伦敦政府的极力争取下,于1975年1月成功把葛柏引渡回香港受审。一个月后,葛柏被定罪,判监4年,罚款2.5万港元。与此同时,廉政公署放开手脚打击贪污,惩办贿赂,臭名远播的巨贪探长如吕乐、蓝刚、韩森、颜雄等纷纷逃亡海外,其旗下盘根错节达数十年的贪污团伙也就分崩离析。
在扫除这些警队巨贪的同时,廉政公署还对其它政府部门的贪官污吏穷追不舍,实行犁庭扫穴,一个也不放过。为了建立市民的清廉、拒绝行贿的风气,廉政公署一方面鼓励举报贪污,保证有案必查,举报人得到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大力宣扬廉政的好处:市民免受盘剥之苦,社会的整体效率也会大幅度提升。不出数年,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确立,市民投诉有门,集团性的贪污不复存在,官员们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的进步文化弥漫,风气焕然一新,至今犹强。

1970年代中,香港的经济开始腾飞,市民安居乐业,成为举世艳羡的东方之珠,究其原因,廉政公署的设立功不可没。如果拿至今仍是一柱擎天的廉政公署,与其完全失败的前身警队“反贪污部”比较 ,就能轻易看到这是因为两个互相关联的决定性因素的出现:第一是承认问题,直接针对问题的根源进行整治,第二就是成立了完全独立、直接向港督负责、以情报部门风格管理的廉政公署。由此可知,沉痾不是不能治好,只是愿否面对问题,对症下药而已。
自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港独”头子纷纷落网,排队受审,这当然是天大的好消息,但其底下的二梯队与潜伏在建制内、社会中的有生力量基本无损也是全民皆知的事实。远的不说,大家只要看看近来被破获的黑医生可以长期破坏政府抗疫措施、黑暴分子3D打印枪械及分发*弹子**等案件,便知在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暗涌不断,问题还是很多。

使市民着急的是,香港国安处虽然在组成后立下了不少汗马功劳,抓获了不少“港独”罪犯,居功至伟,但至今仍未对潜藏于建制中的内奸动手。这样就如当年“反贪污部”对盘踞在内部的巨鳄老虎视而不见的做法很相似。以史为鉴,可知兴替,这句话老生常谈,但真正懂得里面道理的人似乎不多。
香港国安处通过警务处处长向“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独立性已经足够,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也很广泛,现在就只差社会形成“‘港独’潜藏破坏问题严重,需要直接面对,完全根治”这个共识。这个共识一天不能达到,建制内的“港独”分子就有很广阔的生存空间,其破坏伎俩就会层出不穷,严重窒碍特区政府施政的努力,各种问题亦难以解决。
以古鉴今,希望李家超特首能吸收香港成功建立廉政公署这一段宝贵的本地历史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由治及兴尽快实现!#大湾区寻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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