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近年来,电动四轮车闯红灯、乱停车、“飞线”充电等乱象频发,而无照经营、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动四轮车更加剧了这种情况。2020年10月间,被告人于某明知系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仍向他人非法销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某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的电动四轮车全部依法没收。

案情回顾
被告人于某无业,闲聊中得知电动四轮车成本低、市场利润大,就开始参加各种电动车展会。在外地展会看好车型后,于某便租下丰台区一门店,在未办理销售电动车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偷偷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四轮电动车。经查,仅被查获前一个月的时间里,于某就售出电动四轮车5辆,涉案金额9万余元。经鉴定,于某销售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其照明和信号装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抱制动装置等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道路车辆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四轮车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要购买、驾驶和乘坐无牌照的电动四轮车。强化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勿以身试法,杜绝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四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