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成武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菏泽市成武检察院

8月30日晚,成武县检察院举办第三十九期案例研习,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玉佩,部分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青年干警参加。

案例分享、提问环节

‍李虎分享最高检第39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104号: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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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梧提问

Q: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应当如何把握?

A: 根据法律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只限定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酌定不起诉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不起诉形式适用界限的问题,最高检指出,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适用酌定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不起诉;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尚未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程度,综合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的,应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刘迎迎分享最高检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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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胜飞提问

Q:造成吴某某、杨某某申诉的根源是什么?本案除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指导意义外,对我们类似刑事案件的办理有什么指导意义?

A: 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长期“挂案”,原审被告人未充分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诉人生活非常困难,未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一是仔细认真审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严守办案期限,防止长期挂案。三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进行充分地释法说理,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给予帮扶救助,达到案结事了。

李新蕊分享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何某贩卖、制造*品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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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晶晶提问

Q:什么是提前介入以及提前介入的适用案件范围是什么?

A: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简称。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

提前介入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2.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3.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

5.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力暴**犯罪案件;

6.取证难度较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7.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等。

击鼓传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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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干警史猛点评: 新蕊同志分享的案例对我们下一步办理新型*品毒**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当前我们所在区域范围内*品毒**案件仍以传统*品毒**犯罪为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品毒**代购者入罪问题仍旧是困扰我们办案的难题之一。代购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包括是否加价或变相加价)、为谁代购、代购*品毒**的数量、查获的环节(是在代购过程中,还是在运输过程中),都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代购*品毒**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对代购*品毒**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另外,我们还要注意涉案财产追缴问题,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后,国家加大了对“自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在审查相关案件的时候要格外注意,避免遗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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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郝文科点评:

关于李虎分享的案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积极地加以引导,面对涉未成年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找出每名涉案未成年人需要矫正的“矫治点”,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帮教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新蕊分享的案例启示我们,要思考在办理新型*品毒**案件中,如何更好地引导侦查机关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全面收集证据、通过特定方法,准确认定制造、贩卖*品毒**等行为。

关于迎迎分享的案例:该案例通过检察听证,有效促进案结事了,值得我们学习。目前,我院公开听证工作正有序有效开展,下一步,要努力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打造“公开听证成武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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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玉佩点评:

关于李虎分享的案例: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精准帮教”。首先要认真思考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适用于刑事和解?其次,要思考如果我们办理该案例,是否能够精准化、个性化、阶段性进行帮教?是否能够根据涉罪未成年人不同特点,制定精准、具体的动态帮教计划?

关于迎迎分享的案例:焦点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能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骨龄鉴定并不是完全可靠的,定案证据要做好相互印证。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年满14周岁,推定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二是一定要改变目前的旧的办案模式。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退查两次后,仍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存疑不起诉,不允许存在挂案情况,及时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三是检察听证给我们很大的启示。要认真思考在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我们要如何处理?如何进行释法说理?

关于新蕊分享的案例:关注的焦点在于侦查实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树皮,通过特殊方法提取“*品毒**”,提高“*品毒**”的纯度。但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未管制的原生植物,如果通过简单研磨、切片,不能认定为*品毒**。结合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制造*品毒**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制作方法进行侦查实验,及时固定、保存证据,证明是否能从树皮中提取出二甲基色胺成分,并提高浓度达到刑法规定的*品毒**要求。

每个案例都是一个小故事,案例中涉及的概念要反复琢磨;在实际办案中,归纳事实至关重要,要反思怎么归纳事实?归纳是否到位?不能漏项、漏点,要精准、精确,才能办好案件。同时要注重及时检索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为我们办案提供参考,力争办出好案件、办出高质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