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发票犯法吗大概判几年 (真实普通发票买卖怎么处理)

很多企业为了节约税负成本,铤而走险,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买发票”。殊不知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个与发票相关的罪名,分别是 虚开发票罪 ,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包括三种情形:

  1. 没有真实交易;
  2. 有真实交易,但金额不对;
  3. 有真实交易,但让第三方为自己*开代**。

构成虚开发票罪的标准是虚开发票100份,或者虚开金额40万以上,或者5年内因虚开发票有两次行政处罚还虚开的。其量刑标准包括发票金额和发票份数。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是虚开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其量刑标准是“税额”。

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仅会受到行政处罚。

看起来,这两项罪名都是关于销售方(即*票开**者)的,买发票的是不是安全的呢?并不是!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担任多家木业公司的代账会计,负责做账、报税、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每家公司每月支付给刘某代账费用800元。刘某在老板的安排下,向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9944440.52元,税额共计1690554.98元。刘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甲经王某乙介绍,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合同、购货资金回流等方式,从张某成立的阳松贸易公司购买发票233份,抵扣税额人民币360万余元。王某甲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乙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

以杨某为首的非法出售发票团伙以3000-5000元的价格收购经营不善的公司,完成“法人”和“股东”变更后到税务局领用发票,再以数万元到数十万元的价格将领用的发票及配套资料出售给职业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据不完全统计,仅半年多时间,杨某团伙非法获利数千万元。累计虚开发票金额10亿余元,预计骗购的空白发票21万余份,可*票开**金额126亿余元,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亿余元。

案例四

2017年,甲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向与其并无业务往来的乙公司“买发票”。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发票金额转账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在扣除6.6%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返还甲公司。乙公司在第二次收到甲公司转账后,未如约转回资金。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缺乏占有该笔资金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归还其该笔资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甲公司主张返还的款项,系其为掩盖*税偷**事实而实施的虚假转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审理法院已就甲乙双方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追缴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

在这些案例中,无论是*票开**方,还是买票方,抑或是介绍方,都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的。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还可以发现,资金回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显著特征之一。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办案机关常用“ 三流一致 ”来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即票流、物流、资金流一致。

正常的经营交易,不会出现受票方资金向*票开**方汇出后又汇回受票方的情况。但由于不存在真实交易或交易与实际不符,资金才会出现回流,因此资金回流成了办案机关关注的重点。

资金回流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 存在交易双方的资金流转
  2. 汇出与汇入时间相隔较短
  3. 汇入汇出资金相同或相近,或二者存在*票开**费用的差额关系
  4. 通过同一或多个私人账户经过一次或多次操作汇入汇出相关账户;
  5. 无合理且正当的理由解释资金流转情况。

随着税务机关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资金回流的形式在不断演变,但终归无法摆脱这几个特点。同时,市面上的买票费用并不低,接近虚开发票抵扣的税额,而一旦被查处,买票企业需要全额补缴税款,并处罚金,负责人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虚开行为会更加难以遁形。企业通过购买虚开的发票来节约税款支出往往得不偿失。

所以还请各位财(务)主(管)们在做税收筹划时,记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施展拳脚,必要时可以咨询下专业人员的意见哦~